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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b)条作出的宣布)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1-12-2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8/12/2001

(第155章第2(14)(b)条)

[2001年12月28日]

(本为2001年第29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宣布 版本日期 28/12/2001

现宣布任何人并不仅因其(不论是藉电子或其他方式)洽谈、安排或促进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务,而属就“货币经纪”的定义而言的货币经纪─

(a)由两名或多于两名人士向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士提供信贷或借出款项的银团贷款;或

(b)发行债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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