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安排指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避免双重课税)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3-05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3-05

实施日期 2004-03-05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5/03/2004

(第112章第49条)

[2004年3月5日]

(本为2004年第3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根据第49条作出的宣布 版本日期 05/03/2004

为施行本条例第49条,现宣布─

(a)已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订立第2条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该国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税及其他相类似性质的税项给予双重课税宽免;及

(b)该等安排生效是有利的。

第2条 指明的安排 版本日期 05/03/2004

第1条所述的安排载于在2002年6月7日在萨格勒布以英文及克罗地亚文一式两份签订并名为“Air Services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roatia"而中文译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协定中的第九条,该条的中文译本于附表指明,而该等安排所具有的效力以该协定的文意为准。

附表 版本日期 05/03/2004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九条

“第九条 避免双重课税

(1)缔约一方的航空公司营运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所得的收入或利润,包括参加联营服务、联合空运业务或国际营运机构所得的收入或利润,如在该缔约方的地区内须予征税,则获豁免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征收的入息税、利得税以及对收入或利润征收的所有其他税项。

(2)缔约一方的航空公司与营运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有关的资本和资产,获豁免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对资本和资产征收的任何种类和名目的税项。

(3)缔约一方的航空公司自转让被营运从事国际运输的航空器及转让与该航空器的营运有关的动产所得的收益,获豁免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对收益征收的任何税项。

(4)就本条而言:

(a)"收入或利润”一词包括营运航空器从事载运乘客、牲畜、货物、邮件或商品的国际运输所得的收益和收入总额,包括:

(i)包机或出租航空器所得的收益和收入总额;

(ii)为有关航空公司本身或为任何其他航空公司出售机票或类似的文件,以及提供与该等载运有关连的服务所得的收益和收入总额;及

(iii)与营运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有直接关连的资金利息;

(b)"国际运输”一词指航空器的任何载运,但如该等载运只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的地点之间进行,则属例外;

(c)"缔约一方的航空公司”一词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其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就克罗地亚共和国而言,则指其主要拥有权及有效控制权是属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或其国民的航空公司;

(d)"主管当局”一词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现时由局长执行的职能或相类职能的人士或机构;就克罗地亚共和国而言,则指财政部或其获授权代表。

(5)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须通过协商,致力由双方协议解决涉及本条的诠释或应用方面的任何争端。第十六条(解决争端)不适用于任何这类争端。

(6)尽管有第二十条(生效)的规定,缔约每一方须通知对方已完成其法律规定的使本条生效的程序;本条于最后一份书面通知的日期生效,并随即为下述年度而适用: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方面,于本协定生效或本条生效(两者以较迟者为准)的公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b)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方面,于本协定生效或本条生效(两者以较迟者为准)的公历年的翌年的1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7)如有退出本协定的通知根据第十八条(终止)发出,则尽管有该条的规定,本条停止就下述年度具有效力: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方面,于该通知发出的公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b)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方面,于该通知发出的公历年的翌年的1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8)如有为避免对收入双重课税而签订的对类似本条所载述的豁免作出规定的协定在缔约双方之间生效,本条即停止具有效力。”。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