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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营运基金宪报编号:L.N.362of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6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于1996年6月26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6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司长所作建议设立机电工程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机电工程署的若干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附表2第2栏所列出的资产,均须在于该附表第3栏中与资产项目相对的位置所指明的任何条款的规限下,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资产净值$1009400000,须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以下列方式显示─

(i)其中$302800000为贷款;

(ii)余额为营运基金资本;

(e)(d)(i)段所提述的贷款─

(i)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30280000,第一期于1997年7月1日到期偿还,而之后的每期则于每年同月同日到期偿还;

(ii)未偿还的余额须衍生利息,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而该等利息须在每年期末支付。

(1996年制定)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6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于1996年6月26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6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所作建议设立机电工程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机电工程署的若干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附表2第2栏所列出的资产,均须在于该附表第3栏中与资产项目相对的位置所指明的任何条款的规限下,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资产净值$1009400000,须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以下列方式显示─

(i)其中$302800000为贷款;

(ii)余额为营运基金资本;

(e)(d)(i)段所提述的贷款─

(i)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30280000,第一期于1997年7月1日到期偿还,而之后的每期则于每年同月同日到期偿还;

(ii)未偿还的余额须衍生利息,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而该等利息须在每年期末支付。

(1996年制定)

附表:1条标题:藉营运基金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30/06/1997

[(b)段]

1.操作和维修设于例如办公建筑物、医院、机场及文娱中心等大型设施的电力、机械、电子和屋宇装备系统及设备。

2.维修其他电力、机械、电子和屋宇装备系统及设备。

3.维修车队。

4.提供与电力、机械及电子系统以及车队有关的设计、采购、项目管理及其他技术顾问服务。

5.操作和维修垃圾焚化炉。

(1996年制定)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01/07/1997

[(c)段]

项说明条款

1.附表3所列的办公建筑物及工场建筑物。如无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不得将该等办公建筑物及工场建筑物处置。(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机电工程署署长保管的注明"InventoryofFurnitureEquipmentandMotorVehiclesoftheElectricalandMechanicalServicesTradingFund"的文件中所列出,而于1996年7月1日在机电工程署控制下和拨作提供营运服务之用的所有家具、固定装置、设备、电脑系统及汽车。─

(1996年制定)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c)段]

项说明条款

1.附表3所列的办公建筑物及工场建筑物。如无财政司事先批准,不得将该等办公建筑物及工场建筑物处置。

2.机电工程署署长保管的注明"InventoryofFurnitureEquipmentandMotorVehiclesoftheElectricalandMechanicalServicesTradingFund"的文件中所列出,而于1996年7月1日在机电工程署控制下和拨作提供营运服务之用的所有家具、固定装置、设备、电脑系统及汽车。─

(1996年制定)

附表:3条标题:拨归营运基金的办公建筑物及工场建筑物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2第1项]

办公建筑物及工场建筑物名称地址

1.机电工程营运基金办事处加路连山道98号(不包括6楼、7楼及10楼)

2.加路连山道汽车工场和其他工场及学徒训练中心大楼加路连山道98号的后部分

3.宋皇台汽车工场及其他工场九龙马头角道120号

4.粉岭芬园汽车工场粉岭马会道芬园

5.大屿山梅窝汽车工场大屿山梅窝湾仔3号

6.九龙湾汽车工场九龙祥业街

7.天水围汽车工场拨地天水围天坛街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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