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159章第73条)
[1994年11月25日]
(本为1994年第62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附表所列的费用,是就根据本条例第IIIA部及《外地律师注册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注册而订明须缴付的费用。
(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8
[第1条]
根据本条例第IIIA部须缴付的费用
项 条例的条次 事项 费用$
1. 39A 注册为外地律师─(1998年第23号第2条) 10000
(a)首次注册的申请─
(i)提交日期在7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者
(ii)提交日期在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者(1997年第312
号法律公告) 5000
(b)注册续期 10000
2. 39B 注册为外地律师行─(1998年第23号第2条)
(a)首次注册─
(i)新的律师行 35000
(ii)现有的律师行 20000
(b)注册续期 12000
(1998年第216号法律公告)
3. 39C 注册为一个联营组织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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