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为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执行委员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54年6月18日]

(本为1954年第24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 指按照章程而委任的当其时的医院执行委员会;

“章程”(constitution) 指医院执行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医院章程细则;

“医院”(hospital) 指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

第3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医院执行委员会及其继任组织是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须以“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lice Ho Miu Ling Nethersole Hospital"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而且在香港所有法院必须并可以该名称起诉和被起诉,以及必须并可以该名称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

(2)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须按照章程予以委任,该项委任的通知,并且如该项委任是用以代替卸任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则另加该项卸任的通知,一经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执行委员会成员即各自在其委任期内是法团的成员。任何该等通知均须由留任或卸任的成员中两人签署,并须盖上法团印章。

宪报编号: 19 of 1999

第4条 法团的权力 版本日期: 04/06/1999

(1) 法团具有权力获取、购买、取得、持有与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香港任何地点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并具有权力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以及投资于任何土地和建筑物的按揭,亦具有权力购买与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所有货品及实产。 (由1999年第19号第2条修订)

(2) 法团更进一步具有权力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归属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证券、保证、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本条赋予的指示权,只能为捐助、支持、维持、进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章程细则所指明的法团工作而行使。

第4条 法团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法团具有权力获取、购买、取得、持有与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香港任何地点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并具有权力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的按揭,亦具有权力购买与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所有货品及实产。

(2) 法团更进一步具有权力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归属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证券、保证、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本条赋予的指示权,只能为捐助、支持、维持、进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章程细则所指明的法团工作而行使。

第5条 印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所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须在执行委员会两名成员面前盖上法团印章,并须由他们签署,其签署且须视为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经妥为盖章的充分表面证据。

第6条 内部管理 版本日期: 30/06/1997

医院的所有内部管理事宜,包括章程的任何修订,均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解决和执行。

宪报编号: 41 of 1999

第7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第7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申索者除外。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