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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医院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现时由已故GranvilleSharp的遗嘱及遗嘱附录当其时的受托人所持有或获归属的财产及款项的持有、以及战争纪念护理院*受托人的款项的持有而订定条文;并就管理该等财产及款项,以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维持、捐助、支持、经营或筹办一所医院,以取代在此以前成立的MatildaHospital及战争纪念护理院*订定条文,而该所医院将称为“MatildaandWarMemorialHospital"。

[1949年10月7日]

(本为1949年41号(第298章,1950年版))

注:

*"战争纪念护理院”乃“WarMemorialNursingHome"之译名。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鉴于依据于1899年8月16日去世的已故GranvilleSharp(以下称为立遗嘱人)的遗嘱及遗嘱附录,并依据最高法院在1904年诉讼第46宗内批准的计划和依据该法院在1923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立遗嘱人的剩余遗产已按该计划的规定而运用于建造和维持一所为英国、美国及欧洲病人设立并称为“MatildaHospital"的医院:

又鉴于藉《1923年战争纪念护理院受托人条例》(1923年第14号),战争纪念护理院*的受托人及其职位的继任人(以下称为护理院受托人)已成立为法人团体,而战争纪念护理院*的财产已归属该等受托人,以按照该条例所规定的章程予以管理而作为设立和维持香港战争纪念护理院@之用:

又鉴于为确保MatildaHospital所为之而设立的宗旨得以继续,以及为向一所护理院或医院提供款项以达致战争纪念护理院*所为之而设立的目的,宜将立遗嘱人的遗嘱及遗嘱附录的受托人所持有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款项及捐助,以及护理院受托人所持有的所有款项及捐助,归属一个法人团体,并且上述各项可为施行某条例的条文且在符合该条例的条文的规定下而予以管理:

注:

"《1923年战争纪念护理院受托人条例》”乃“WarMemorialNursingHomeTrusteesOrdinance1923"之译名。

*"战争纪念护理院”乃“WarMemorialNursingHome"之译名。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明德医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受托人”(trustees)指已故GranvilleSharp的遗嘱及遗嘱附录的受托人;

“法团”(corporation)指按照第3条的条文命名和成立为法团的明德医院;

“章程”(constitution)指第4条所提述和附表所指明的章程细则;

“董事会”(boardofgovernors,board)指第4条所提述和章程第7段所指明的董事会;

“护理院受托人”(nursinghometrustees)指按照《1923年战争纪念受托人条例》*(1923年第14号)第3条的条文而委任的受托人。

(由1984年第21号第2条修订)

注:

*"《1923年战争纪念受托人条例》”乃“WarMemorialTrusteesOrdinance1923"之译名。

第3条 称谓及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成立一所将命名为“MatildaandWarMemorialHospital"的医院为一法人团体,该医院以“MatildaandWarMemorialHospital"的名称永久延续,而且在所有法院必须和可以该名称起诉或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该名称的法团印章,亦可破毁、更换、改变和重新制造该印章。

第4条 章程及董事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附表指明的章程细则对法团具约束力,并须按照章程委任一董事会,委任通知书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后,董事会成员即当作为法团成员。

第5条 法团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法团具有权力作出以下任何作为,即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并具有权力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以及具有权力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货品及实产,以便凭借本款赋予的权力而可获取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不论其是否正产生收入或是否预期会产生收入。(由1984年第21号第3条修订)

(2)法团更进一步具有权力作出以下任何作为,即借入或筹集款项和提供偿还该等款项的保证,将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及订立任何种类的任何合约或安排,视乎其认为适合者而定:但本条赋予的权力只能为捐助、支持、维持、进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法团的工作而行使。(由1984年第21号第3条代替)

第6条 印章及盖上印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所有契据及其他文书,须在董事会2名成员面前盖上印章,并须由董事会2名成员签署。

(由1984年第21号第4条代替)

第7条 内部管理及修订章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法团的一切内部管理事宜,包括对章程的任何修订,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解决和执行。

第8条 财产的归属 版本日期 30/06/1997

迄今由HongKongBankTrusteeLimited以法团保管受托人身分获归属的任何类别的财产及资产,现移转和归属法团。

(由1984年第21号第5条代替)

第9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84年第21号第6及7条废除)

第10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84年第21号第6及7条废除)

第11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第2及4条]

章程细则

1.引称

本细则须引称为明德医院章程细则。

2.释义

在本细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条例”(Ordinance)指《明德医院条例》(第1035章);

“战争纪念医院”(WarMemorialHospital)指《1923年战争纪念护理院受托人条例》*(1923年第14号)指明的医院;

“医院”(Hospital)指明德医院;

“MatildaHospital"指依据已故GranvilleSharp的遗嘱及遗嘱附录,以及依据由最高法院在1904年诉讼第46宗内批准的计划,并藉该法院于1923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而建造和维持的医院。

3.医院的名称

医院称为MatildaandWarMemorialHospital。

4.医院的宗旨

医院的宗旨是─

(a)为继续明德医院的工作及传统,并为纪念于1858至1893年间居于香港的MatildaLincolneSharp,亦为继续战争纪念护理院(最初于191418年的大战后设立以纪念在该战争中服役的香港居民)的工作及传统,而─

(i)在香港提供一所或多于一所医院以及一所或多于一所护理院的设施及服务;

(ii)在香港提供内科和外科治疗和救助或任何其他协助,各种内科、外科、牙科和护理照顾,以及遇有意外或疾病时的所有医药和必需品,而提供上述各项可以是免费的或是收取董事会不时授权收取的款项的;

(iii)就内科、外科、牙科、护理及医院工作,以及各种内科、外科、护理及牙科照顾,提供训练设施;

(iv)就各种疾病及其成因、诊断、治疗及疗法的研究及调查,并就旨在逐消除疾病及促进所有市民身体健康的研究,提供设施与进行促进工作(以及参与促进工作);

(b)为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或为董事会认为作为医院在香港的工作的一部分或与此结合或相关而医院能够方便地达致的其他目的,筹集款项和接受与管理捐助、馈赠及遗赠;并在不减损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继续管理和运用所有该等款项及医院已获得或此后所会获得的所有馈赠(已获得的馈赠中包括Mr.HaakonJ.Wallem为纪念SirVandeleurM.Grayburn而作出的£50000馈赠),以及将该等款项及馈赠连同可供动用或可使其供动用的任何其他款项,加以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医院的目的或相类目的,并使医院所提供的照顾及设施,可免费提供或以董事会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合的收费及概括而言以其按此认为适合的各方面的条款而提供;

(c)概括而言,作出董事会认为对贯彻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而言,属合理所需或有利、或有助或附带的所有事情。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代替)

5.医院的最高控制权

医院的所有财产及事务的最高控制、管治和管理权归属董事会。

6.董事会的权力

董事会可行使法团可行使的所有权力和作出法团可作出的所有作为及事情,但在不损害赋予他们的一般权力的原则下,则明确宣布他们具有下述权力,即有权─

(a)在他们不时认为适合的情况下,聘用和酌情决定解雇或暂停聘用院长、医生、总护士长、秘书、护士长、医疗辅助人员、护士、管家或其他高级人员及受雇人,不论他们是聘用作永久、临时或特别服务;并决定他们的权力与职责,以及就支付该等人士的薪酬、退休金及酬金提供资金(包括为任何该等人士的任何配偶或受养人提供退休金及其他利益);(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b)委任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不论是否已成立为法团),为法团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而接受和以信托形式持有任何属法团所有或法团拥有权益的财产;签立与作出就任何该等信托而言是必需的所有契据及事情,以及订定该名或该等受托人的薪酬;

(c)提起、进行、抗辩、了结或放弃任何由法团或其高级人员或针对法团或其高级人员提出,或与法团事务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并重整债务或给予宽贷,以便缴付或清偿到期债项或由法团或针对法团作出的申索或付款;

(d)将任何由法团或针对法团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处理,并遵守和履行仲裁裁决;

(e)就须付予法团的款项和就法团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制备和发出收据、责任免除书及其他责任解除文件;

(f)决定何人有权代表法团签署汇票、票据、收据、承兑书、背书文件、支票、责任免除书、合约及文件;

(g)除此处另有规定外,就上述医院、其经营及管理,以及就各董事本身的职责、程序、议事程序及与上述医院有关的任何事务,按各董事不时认为适合而作出、订立、更改和废除命令、附例、规例及规则;

(h)按他们认为对于或关于上述任何事宜而言属有利的或在其他方面对法团的目的有利的,而以法团名义及代表法团参与所有商议和订立所有合约,以及签立和作出所有行动、契据及事情;(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i)为各董事不时认为适合的目的,随时及不时藉盖上法团印章的授权书或书面文书而将他们的任何权力转授,以及委任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为法团的获授权人,其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不得超逾归属董事会的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并须受各董事不时认为适合的条件规限;

(j)委出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按他们认为适合而由他们本身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或其他人士组成,并将他们的任何权力转授予该个或该等委员会,且订明其职能、职责及权力,以及撤销任何权力转授和终止所有或任何该等职能、职责及权力;及

(k)就受托人或护理院受托人以前不论在法律或道义上招致的责任或义务,行使上述所有或任何适用的权力;并就为MatildaHospital或战争纪念医院提供的服务,承担以酬金、退休金或其他方式付款的责任,以及从法团款项中拨款支付该等款项,并且概括而言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就以前向MatildaHospital或战争纪念医院提供的服务,批准新的付款。

7.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下述的人组成─

(a)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当其时的主席委任的一名成员,其继任人也须如此委任;(由1989年第333号法律公告修订)

(b)由怡和有限公司当其时的主席及高级常务董事委任的一名成员,其继任人也须如此委任;

(c)由太古集团当其时驻香港的高级行政人员委任的一名成员,其继任人也须如此委任;

(d)由华林集团当其时驻香港的高级行政人员委任的一名成员;

(e)由董事会委任的2名注册医生;

(f)为使董事会在连同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情况下(尽可能)有来自各香港主要社群及社会部分的人,而由董事会选出的不多于2名的成员,其继任人也须如此委任;

(g)由董事会选出的一名代表香港宗教团体的人。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代替)

8.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每名董事会成员任职─

(a)直至他向董事会呈交辞职书为止;或

(b)直至他的委任人向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将他免任为止。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代替)

8A.候补人的委任

(a)董事会的任何成员可委任事先获董事会书面批准的任何人为董事会候补或替代成员,以署理和替代他的职位,而该名获委任的人于任职董事会候补成员期间,有权据之而收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及出席该等会议并在该等会议上投票,但如委任人辞去董事会成员的职位或免除该名获委任的人作为其候补人或替代人的职务时,则该名获委任的人须因此事实而离任。(由1991年第4号法律公告修订)

(b)根据(a)分节作出的任何委任或免任须藉作出该项委任或免任的董事会成员签署的书面通知作出。

(c)一名人士可为多于一名董事会成员出任董事会候补或替代成员,而在他如此行事期间,有权为所代表的每名成员分别投一票,如他本身为董事会成员,则他作为候补或替代成员的一票或多于一票,是附加于他本身的一票的。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增补)

9.董事会月会

董事会须每3个月召开会议1次,并可按其认为适合而经常召开会议以处理事务,而任何2名董事可藉给予董事会主席或获妥为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秘书书面通知,要求于任何时间召开会议。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向任何董事会成员补还他因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所必需招致的任何交通费。

(由1965年第2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10.会议法定人数

董事会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4名董事会成员。

(由1965年第24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91年第4号法律公告修订)

10A.书面决议

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就各方面而言均与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由董事会成员就该书面决议发出的确认通知书,就本段而言即当作为该成员在该书面决议签署。书面决议可由数份各别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会成员签署的文件组成。

(由1991年第4号法律公告增补)

11.司库及秘书的委任

董事会可委任一名医院司库,该名司库为义务人员,董事会并可在其本身成员以外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医院秘书,医院秘书须执行董事会不时决定的职责和收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薪酬。

12.纪录

董事会须安排将以下事项在为此而设的簿册内作纪录─

(a)所有由董事会作出的高级人员委任;

(b)董事会及其委出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所有决议及议事程序。

13.簿册、帐目及审计

董事会须安排就所有收入及支出备存妥善的簿册或帐目,每年须有一次在董事会监督下将法团的帐目结算和将法团的财政状况核实,结算和核实均截至每年12月31日,亦须拟备反映法团每年于该日的财政状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帐及资产负债表须由董事会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核数师审计,而经全面审计的该等帐目及资产负债表的副本,须于核数师就该等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发出证明书之日后7天内由董事会送交行政长官。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14.董事会周年大会

董事会每年须在6月30日或之前举行一次称为周年大会的会议,并须在大会上提交一份关于医院所有事务的报告,连同列载属于医院的财产的报表、该年度医院所有收支的详尽帐目,以及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董事会亦须在大会上委任下一年的核数师。在每次周年大会结束后,须举行一次特别会议,以便获委任代替卸任董事会成员的成员上任,而董事会成员须互选下一年的主席、副主席及他们认为需要的其他高级人员。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15.对所收取的款项的保管

所有收取供用以为医院获取额外土地或建造建筑物或收取供偿付为任何该等目的招致的债项的款项,均须在收取后缴付予作为董事会代表的法团。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16.盈余款项的投资

在任何时间记入一般帐目贷方而无须用作支付当时开支的所有款项,须缴付予法团,而法团不时持有的投资项目可予以出售,出售所得可按董事会指示的方式和时间,投资在其他投资项目上。

(由1965年第25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17.支票

支票须根据董事会的命令开出,并须由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一人或多于一人以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方式签署。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修订)

18.医疗及护理人员的委任

董事会可自由为医院委任一名香港注册的医生为驻院医生或院长;该人须履行董事会所指示的职能,并收取董事会不时厘定的薪酬。董事会可委任其他医疗或技术人员在医院服务,全职或非全职均可,义务身分或按董事会不时厘定的薪酬及条款者亦均可。董事会亦可自由为医院委任一名总护士长;总护士长须具有于根据《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备存的注册护士名册第I部注册所需的资格。她具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职能和收取董事会不时厘定的薪酬。董事会亦须委任足够数目的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按《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所界定);该等护士全部均须具有适当资格执行由董事会、驻院医生、医院院长或总护士长不时订明的职责。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代替)

19.私家医务看顾人

医院内的任何病人均可由自己的医务看顾人看顾,条件是他得到该项看顾是出于自费的,且法团或董事会或医院任何职员无须就看顾该病人的医务看顾人的任何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20.入院规则

除此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具有全权就任何申请人是否适宜入院及已入院的病人是否继续留院而订立规则和作出决定;董事会亦有全权决定和规管病人须缴付的费用及收费。在紧急情况下,病人入院之事由驻院医生或院长或(如他不在场时)总护士长酌情决定,而作决定的人须视乎情况尽量按照董事会所订立的规则行事。

21.禁止某些病人入院的权力

任何精神病人,或任何患有驻院医生或院长或(如他不在场时)总护士长认为或会对其他病人构成危险或对其他病人不利的疾病的人,(除必要情况外)不得入院或留院为病人。

22.小组委员会的委出

(a)董事会有权委出小组委员会,而小组委员会具有董事会不时订明的职权范围及权力。

(b)每个小组委员会须由不少于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而其中1人须由董事会委任为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c)小组委员会会议须由小组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如召集人在指定开会时间15分钟后仍未出席,则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可将会议延期,或在出席的成员之中选出其中1人担任该次会议的召集人而进行该次会议。

(d)每个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该小组委员会成员若干名,该人数由董事会订明,但在任何情况下,最少为该小组委员会成员2名。

(e)由任何小组委员会当其时在香港的全体成员(人数不少于组成会议法定人数所需者)所签署的书面决议,就各方面而言,即为该小组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由1984年第21号第8条代替)

23.董事会对章程修订等的权力及程序

董事会有权废除、代替或修订本章程细则或其任何部分:

但─

(a)授权作出废除、代替或修订的决议须由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及

(b)须已获行政长官对其给予书面同意。(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注:

*"《1923年战争纪念护理院受托人条例》”乃“WarMemorialNursingHomeTrusteesOrdinance1923"之译名。

"战争纪念护理院”乃“WarMemorialNursingHome"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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