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为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50年6月2日]
(本为1950年第13号(第294章,1950年版))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
第2条 称谓与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当其时的众受托人为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须以“TheTrusteesoftheKowloonTongChurchoftheChineseChristianandMissionaryAlliance"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须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以和必须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亦可以破毁、更换、改变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第3条 法团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法团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亦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团、公司或个人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亦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船只及其他任何性质及种类的货品及实产。
(2)法团更进一步有权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藉盖上其印章的契据,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或船只或其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4条 财产的移转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当其时任何受托人去世或如任何受托人停任上述受托人职位,则不论以任何方式移转予法团的任何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须归属当其时获妥为委任的众受托人。
第5条 受托人人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受托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亦不得多于5名。
第6条 受托人职位悬空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受托人去世或辞职,或如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会友会议通过决议,要求任何受托人辞职,或如任何受托人的任期终结,则该受托人的职位即自动悬空。
第7条 新受托人。委任和任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新的受托人须由委员会在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会友大会中提名备选。而除第6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新的受托人当选后即在当选之日起任职,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的受托人,有资格再度当选。
第8条 受托人的变换的公告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1)如众受托人成员有任何变换,则须于该变换后的3星期内,藉在宪报刊登公告作出通知。
(2)在变换的公告刊于宪报前,不得当作已作变换。
(3)凡交出载有任何上述公告的宪报的文本,即为证明众受托人成员的变换的表面证据。
(4)众受托人须在行政长官要求下,将任何新的受托人的继任、选举或委任的使人信纳的证明提交行政长官。(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第9条 契据的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均须在3名或多于3名受托人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须由该等在场的受托人中的3名签署,而上述的签署即为并须视为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已妥为盖章的足够证据。
第10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举与职务人员的委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须在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会友会议上从会友当中选出,而获选的人须从他们当中委任主席、秘书及司库各一名。委员会每年须有三分之一委员卸任,但该三分之一委员有资格再度当选。
第11条 神职人员或牧师的任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委员会可委任一名神职人员或牧师执行和进行基督教宣道会惯常的宗教崇拜及宗教仪式,亦可将他免任并委任继任人,而与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宗教仪式相关的一切事宜,须在委员会的掌管下由神职人员或牧师直接指挥。
第12条 由委员会掌管世俗事务 版本日期 30/06/1997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世俗事务由委员会管理、指挥和监管。
第13条 文件的保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属于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书籍、契据、文据及其他文件,由委员会的主席看管和保管。
第14条 委员会订立规例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委员会可藉规例就下列事宜作出规定─
(a)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资格及资格的丧失;
(b)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在会议上处理事务;
(c)在出任神职人员或牧师一职的人因任何因由而不在的期间,临时委任神职人员或牧师;
(d)核数师的选举与任期,以及委员会委员临时空缺的填补;
(e)任何司琴或委员会认为需要或合宜的其他职务人员或受雇人的委任、任期、薪金及职责;
(f)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成员的登记册及洗礼、婚礼和葬礼的登记册的备存;
(g)会友会议的举行、表决权、在该等会议上进行的表决和票数的记录,以及在该等会议上处理事务;
(h)在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座位的拨用、分配、安排和使用;
(i)就在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使用的座位而须缴付的租金及费用(如有的话),以及在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收集方式;就洗礼、婚礼和葬礼或其他宗教仪式而收取的费用,以及金钱、奉献、奉献物及捐款的收集和处理;
(j)委员会收支款项帐目的备存;
(k)在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或其范围,竖立和维持纪念碑像、匾额或其他纪念物,以及就此而收取的费用;及
(l)关于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或委员会的事务的一切其他事宜,但本条例特别规定者则除外。
第15条 规例在获批准前不具约束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委员会根据第14条订立的任何规例,在获出席会友大会并在大会表决的会友的过半数通过前,对上述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的会友不具约束力。
第1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上一篇:香港太平洋战争纪念抚恤金条例
下一篇: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