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84章第22条)
[1972年10月20日]
(本为1972年第2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领港(费用)令》。
第2条 领港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领港费须为附表所指明的费用。
第3条 被载离香港的领港员的费用及食宿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如未经其同意而被载离香港或被载离他被聘用为任何船舶领港的一个在香港以外的地点,则在他留在该船舶上的期间,须获供给食宿,犹如他是该船舶的高级船员一样,并除领港费外尚须获支付以下费用─
(a) 如他在香港以外地方离开该船舶,则他须获支付合理的旅费(如有需要,包括头等机票费用),以使他能返回香港;及 (1984年第432号法律公告)
(b) 每天$1500的额外费用。 (1984年第432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2) 第3(1)(b)条所指明的额外费用,须由该船舶离开香港或驶离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被聘用为该船舶领港的一个在香港以外的地点之日起每天支付,直至该船舶返抵香港为止,并包括返抵香港之日在内;如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在香港以外地方离开该船舶,则须就他返抵香港合理所需时间的每一天支付,包括他返抵香港之日在内。
宪报编号: L.N. 41 of 2003
附表:版本日期: 14/02/2003
[第2条]
第I部 为进出海港、在海港范围内航行及
在海港范围外航行的船舶
领港的标准领港费
1. 每艘被领港的船舶,须支付$3500领港费,并就─
(a) 总注册吨位少于30000吨的船舶而言,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另须支付¢6.50领港费;
(b) 总注册吨位为30000吨或以上但不超过60000吨的船舶而言,另须支付$1950或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6的领港费(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或
(c) 总注册吨位超过60000吨的船舶而言,另须支付$3600或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5.75的领港费(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 (1999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注: (a) 本部所指明的领港费,包括领港员因往返船舶而引致的一切费用。
(b) 将船舶领进海港所收取的领港费,包括将船舶碇泊在检疫碇泊处和将船舶由该碇泊处移往浮标、货运码头或其他碇泊处的领港费。
(c) 军舰根据本部所须支付的领港费,须按排水吨位而非按总注册吨位计算。
第II部 额外领港费
1. 为移动油井设备而提供的领港服务,每小时(第一个小时之后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须支付$1400的额外领港费。
2. 为移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界定为废船的船舶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整项领港服务或其部分是在1号以上本地暴风信号悬挂期间提供者,则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4. 凡领港员被要求将船舶循出港方向驶越一处领港员登船区,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就由有关船舶循出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之时起至该船舶循入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止的期间的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支付$7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银洲对开海面或南丫岛西面对开海面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18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5A.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由龙珠岛划至小磨刀洲的直线以西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19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6. 凡领港员滞留在船上,须就其滞留支付额外领港费,第一个小时以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900计算,第二个小时亦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00计算,第三个小时及之后则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50计算。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7. 少于3小时通知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50%的额外领港费。
8.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吐露港登船或离船,须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支付$3500的额外领港费。 (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须就取消聘用或更改聘用
支付的费用
1. 如在所述明的最后一次需要领港的时间前1小时内取消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500的领港费。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2. 如在最后一次述明需要领港员的时间前2至3小时内更改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领港员的聘用更改超过两次,则须就第三次及其后的每次更改,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1984年第432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9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6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40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6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79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60 of 1999; L.N. 161 of 1999
附表:版本日期: 25/06/1999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条]
第I部 为进出海港、在海港范围内航行及
在海港范围外航行的船舶
领港的标准领港费
1. 每艘被领港的船舶,须支付$3500领港费,并就─
(a) 总注册吨位少于30000吨的船舶而言,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另须支付¢6.50领港费;或
(b) 总注册吨位是3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而言,另须支付$1950或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6.25的领港费(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 (1999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注: (a) 本部所指明的领港费,包括领港员因往返船舶而引致的一切费用。
(b) 将船舶领进海港所收取的领港费,包括将船舶碇泊在检疫碇泊处和将船舶由该碇泊处移往浮标、货运码头或其他碇泊处的领港费。
(c) 军舰根据本部所须支付的领港费,须按排水吨位而非按总注册吨位计算。
第II部 额外领港费
1. 为移动油井设备而提供的领港服务,每小时(第一个小时之后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须支付$1400的额外领港费。
2. 为移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界定为废船的船舶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整项领港服务或其部分是在1号以上本地暴风信号悬挂期间提供者,则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4. 凡领港员被要求将船舶循出港方向驶越一处领港员登船区,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就由有关船舶循出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之时起至该船舶循入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止的期间的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支付$7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银洲对开海面或南丫岛西面对开海面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19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5A.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由龙珠岛划至小磨刀洲的直线以西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19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6. 凡领港员滞留在船上,须就其滞留支付额外领港费,第一个小时以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900计算,第二个小时亦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00计算,第三个小时及之后则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50计算。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7. 少于3小时通知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50%的额外领港费。
8.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吐露港登船或离船,须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支付$3500的额外领港费。 (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须就取消聘用或更改聘用
支付的费用
1. 如在所述明的最后一次需要领港的时间前1小时内取消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500的领港费。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2. 如在最后一次述明需要领港员的时间前2至3小时内更改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领港员的聘用更改超过两次,则须就第三次及其后的每次更改,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1984年第432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9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6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40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6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79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12 of 1998
附表:条文标题: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1998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条]
第I部 为进出海港、在海港范围内航行及
在海港范围外航行的船舶
领港的标准领港费
1. 每艘被领港的船舶须支付的最低费用为$3500,并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须另外支付领港费¢6.5。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注: (a) 本部所指明的领港费,包括领港员因往返船舶而引致的一切费用。
(b) 将船舶领进海港所收取的领港费,包括将船舶碇泊在检疫碇泊处和将船舶由该碇泊处移往浮标、货运码头或其他碇泊处的领港费。
(c) 军舰根据本部所须支付的领港费,须按排水吨位而非按总注册吨位计算。
第II部 额外领港费
1. 为移动油井设备而提供的领港服务,每小时(第一个小时之后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须支付$1400的额外领港费。
2. 为移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界定为废船的船舶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整项领港服务或其部分是在1号以上本地暴风信号悬挂期间提供者,则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4. 凡领港员被要求将船舶循出港方向驶越一处领港员登船区,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就由有关船舶循出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之时起至该船舶循入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止的期间的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支付$7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银洲对开海面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21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A.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由龙珠岛划至小磨刀洲的直线以西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19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6. 凡领港员滞留在船上,须就其滞留支付额外领港费,第一个小时以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900计算,第二个小时亦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00计算,第三个小时及之后则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50计算。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7. 少于3小时通知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50%的额外领港费。
8.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吐露港登船或离船,须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支付$3500的额外领港费。 (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须就取消聘用或更改聘用
支付的费用
1. 如在所述明的最后一次需要领港的时间前1小时内取消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500的领港费。 (1998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2. 如在最后一次述明需要领港员的时间前2至3小时内更改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领港员的聘用更改超过两次,则须就第三次及其后的每次更改,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1984年第432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9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6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40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6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79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条]
第I部 为进出海港、在海港范围内航行及
在海港范围外航行的船舶
领港的标准领港费
1. 每艘被领港的船舶须支付的最低费用为$3330,并按该船舶的总注册吨位计算,每吨须另外支付领港费¢6.5。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注: (a) 本部所指明的领港费,包括领港员因往返船舶而引致的一切费用。
(b) 将船舶领进海港所收取的领港费,包括将船舶碇泊在检疫碇泊处和将船舶由该碇泊处移往浮标、货运码头或其他碇泊处的领港费。
(c) 军舰根据本部所须支付的领港费,须按排水吨位而非按总注册吨位计算。
第II部 额外领港费
1. 为移动油井设备而提供的领港服务,每小时(第一个小时之后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须支付$14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2. 为移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界定为废船的船舶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整项领港服务或其部分是在1号以上本地暴风信号悬挂期间提供者,则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100%的额外领港费。
4. 凡领港员被要求将船舶循出港方向驶越一处领港员登船区,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就由有关船舶循出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之时起至该船舶循入港方向经过一处领港员登船区止的期间的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支付$7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银洲对开海面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21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5A.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由龙珠岛划至小磨刀洲的直线以西登上或离开船舶,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1900的额外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6. 凡领港员滞留在船上,须就该滞留事件支付额外领港费,第一个小时以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800计算,第二个小时亦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800计算,但如领港员在第二个小时之后继续滞留在船上,则以每小时(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900计算。 (1990年第447号法律公告)
7. 少于3小时通知而提供的领港服务,须支付相等于全部标准领港费的50%的额外领港费。
8. 凡领港员被要求在吐露港登船或离船,须就所提供的领港服务支付$3500的额外领港费。(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须就取消聘用或更改聘用
支付的费用
1. 如在最后一次述明需要领港的时间前1小时内取消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300的领港费。 (1997年第19号法律公告)
2. 如在最后一次述明需要领港员的时间前2至3小时内更改领港员的聘用,则须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3. 如领港员的聘用更改超过两次,则须就第三次及其后的每次更改,支付$300的额外领港费。
(1984年第432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9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6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40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6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79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61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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