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5章第13C(1)条)
[1981年6月12日]
(本为1981年第181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入境(越南难民中心)(指定)(综合)令》。
(1997年第80号第103条)
第2条 难民中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附表所指明的地点为供越南难民居住的难民中心。
附表 版本日期 02/06/2000
[第2条]
1.(由1992年第143号法律公告废除)
2.(由2000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3.(由1996年第74号法律公告废除)
4.位于官塘道及宏照道的新秀越南难民离港中心,即由保安司签署、日期为1992年4月14日、图号为KM4264的图则上以绿色示明称为新秀学校大厦的建筑物地下及二楼,以及以粉红色示明的所有土地及建筑物;该图则存放在香港中区政府合署布政司署保安科办公室及新秀越南难民离港中心。(1992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5.(由1991年第394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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