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45章第36(1)及37(2)条)
[1979年6月15日]
(本为1979年第148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海上禁区(综合)令》。
第2条 禁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附表1所指明的地区为禁区。
第3条 指明签发许可证的主管当局或人士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明附表2第2栏被指名的主管当局或人士,可签发许可证予任何人,准许其进入或离开于附表2第3栏中列于该主管当局或人士相对处的禁区。
附表1 禁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项禁区
1.以下列位置所连成界线为界,称为大白湾碇泊区的海域范围─
北纬线22°18'46",东经线114°02'26"
北纬线22°18'02",东经线114°02'26"
北纬线22°18'02",东经线114°03'24"
北纬线22°18'46",东经线114°03'24"
2.西区检疫碇泊区港口系泊浮筒A20号(包括该浮筒在内)往任何方向100米范围内的地方。
附表2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条]
项主管当局或人士禁区
1.政府保安局内职衔为难民事务控制中心监督的公职人员。(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附表1第2项所述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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