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162章第23(1)条)
[2000年1月1日]1999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1/2000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附表 版本日期 12/07/2002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1. 注册费 ─
(a)首次注册时 ─
(i)在香港完成助产士专业的训练的人缴付 305
(ii)在香港以外地方完成助产士专业的
训练的人缴付 1000
(b)申请将某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注册助产
士名册时缴付 145
2. 补发注册证明书或补发执业证明书 185
3. 根据本条例第22条发出执业证明书 225
4. 考试费 1425
5. 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
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计) 73
(2000年第31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9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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