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第552章第11条)
[第3条及附表 2000年1月1日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余下条文 2000年5月19日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9/05/2000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9/05/2000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指明日期”(specifieddate)指本命令在宪报刊登之日期。
第3条 成文法则的修订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部 成文法则的修订
附表所述的成文法则按附表所列范围及方式修订。
第4条 定义:第III部 版本日期 19/05/2000
第III部 财务规定
在本部中─
“市政局”(aCouncil)指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名为临时区域市政局或名为临时市政局之法团,而据此对“两局”(theCouncils)的提述须解释为对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市政局两者的提述;
“指明时间”(specifiedperiod)指自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帐目报表”(astatementofaccounts)指根据第5(1)条所拟备的帐目报表;
“署长”(Director)指库务署署长。
第5条 两局的帐目 版本日期 19/05/2000
(1)署长须就每个市政局拟备一份帐目报表。
(2)市政局的帐目报表须包括─
(a)该局的指明期间的收支报表;
(b)以指明期间最后一日的状况为准的该局资产负债表;及
(c)署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报表。
第6条 审计 版本日期 19/05/2000
(1)署长须在自指明日期起计的2个月内将帐目报表送交审计署署长。
(2)审计署署长有权随时取览两局的所有帐目簿册、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该等材料凭借本条例第4(1)条自指定日期归属政府),并有权要求提供他认为与该等文件有关的资料及解释。
(3)审计署署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所送交的帐目报表后,须审查及审计该等报表。
(4)审计署署长须在自指明日期起计的4个月内拟备有关其审查及审计帐目报表的报告,连同以下文件呈交行政长官─
(a)经他妥为核证的资产负债表;及
(b)经他妥为核证的收支报表。
第7条 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财务报表及报告 版本日期 19/05/2000
在审计署署长根据第6(4)条呈交经审计的帐目报表及其报告后,行政长官在方便的情况下须尽快安排将该等报表及报告的文本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附表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上一篇: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
下一篇:地下铁路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