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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财政资源规则(豁免)公告宪报编号:L.N.13of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2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20

实施日期 2000-06-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宪报编号: L.N. 215 of 2000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0/06/2000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4章第29AA条)

[2000年6月20日]

(本为200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1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宪报编号: L.N. 215 of 2000

第1条 交易商的豁免 版本日期: 20/06/2000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在第(2)款的规限下,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注册的交易商获豁免而无须受《财政资源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第13(7)及(8)条规限。

(2) 就任何上述交易商而言,第(1)款所指的豁免只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对其适用─

(a) 该交易商按以下规定将以下项目列入其速动资产内─

(i) 在有该交易商与任何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不论是否已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注册)由于他们的共同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而产生的该交易商应从该融资人收取的净款额的情况下,列入该净款额中代表因按照有关交易的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该等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取款项;及

(ii) 就应从任何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不论是否已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注册)收取的款项(但第(i)节所指而包括在上述速动资产内的款项除外)而言,列入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低者─

(A) 该等应收款项减去已就坏帐及呆帐提拨的任何准备金所得数额;及

(B) 以下各项的总和─

(I) 该融资人存放作为保证的现金;及

(II) 该融资人提供的任何抵押品的市值减去适用的扣减数额所得数额;

(b) 该交易商对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不论是否已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注册)予以识别,并在其根据《财政资源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第35条的规定向监察委员会呈交每月报表时,将该等融资人报知监察委员会;及

(c) 在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不论是否已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注册)提交的要求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注册申请的状况方面,该交易商作出合理的查问。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2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宪报编号: L.N. 215 of 2000

第2条 豁免的终止 版本日期: 20/06/2000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1条所指的豁免按以下规定而终止就有关交易商有效─

(a) 在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于2000年7月12日或之前并无向监察委员会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情况下,终止日期为2000年7月13日;及

(b) 在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于2000年7月12日或之前已向监察委员会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情况下,终止日期为─

(i) 该融资人获如此注册的日期;或

(ii) 监察委员会通知该融资人其申请遭拒绝后的14日届满时,视何者适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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