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第8条) [1937年9月17日] (本为1937年第659号政府公告) 第141A章 第1条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饮用水”(drinking water) 指人类使用或为人类使用而供应的水,但不包括供应只作其他用途的水。 第141A章 第2条 (1)即使根据《商船条例》(第281章)订立的任何规例另有规定,或即使有依据该等规例而发给的任何牌照,任何船只不得作为供水船航行,除非该船只及为贮水在该船只上、从该船只供水或与该船只相关而使用的柜、喉管、软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装置及用具均已获生署署长认可,并维持在令生署署长感到满意的妥善维修及生状况。 (2)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供水船供应任何水,亦不得从任何货运码头供应任何饮用水,除非所有用作供应该等水或与供应该等水相关而使用的柜、喉管、软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装置及用具均已获生署署长认可,并维持在令生署署长感到满意的妥善维修及生状况。 (3)就本条而言,“生状况”(in a sanitary condition) 须当作包括生署署长可不时指示作出的刷石灰、洗刷水泥、消毒及清洁。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141A章 第3条 不得容受任何动物或禽鸟处于任何供水船之内或之上,亦不得容受任何动物或禽鸟处于可能会污染该供水船获供水的任何地方。 第141A章 第4条 每名向任何供水船供水的人、每名掌管任何供水船的人,以及每名从任何货运码头供应饮用水的人,均须准许生署署长、生署署长指派的任何人员,以及任何生主任检查供水情况或该供水船,并从中拿取水的样本。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141A章 第5条 任何人不得向供水船或从供水船供应,或容受向供水船或从供水船供应任何生署署长宣布为不适宜人类使用的水,亦不得从任何货运码头或容受从货运码头供应生署署长宣布为不适宜人类使用的饮用水。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141A章 第6条 任何人违反第2、3、4或5条,可处罚款$2500。 (1994年第80号法律公告) 第141A章 第7条 本规例可引称为《船艇及货运码头(供水)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