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 的搜索结果,共20条

供水服务中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免责事由,其界定与应用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供水服务合同中,当供水服务因故...

水利部部署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事关流域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推进长...

住建部发文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

“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

宏福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1月宏福置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宏福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水务集团存在限定交易行为,判决驳回宏福置业公司诉讼请求。

厦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供水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自2002年4月8日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业委会)小区两块总水表供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费。 被申请人的上述两块总表从2013年11月起拖欠水费。自被申请人欠费之日起,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催收、现场走访、粘贴欠费单、召开协调会、发律师函等多种形式向其催交水费。

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地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前业主欠下2万多物业费,能向新业主催缴吗?法院判了!

  买了一套二手房,结果前业主欠了两万多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反向自己索要,不交就停止供水?   近日, 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

供水供电合同-合同范本

供水供电合同   供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用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