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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4A章 民生书院规则-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94A章 民生书院规则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94A章 民生书院规则


  (第1094章第9条)
  
  [1957年5月24日](本为1957年第26号附表)
  
  第1094A章 第1条引称
  
  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民生书院规则》。
  
  第1094A章 第2条校董会
  
  校董会
  
  除第3及4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校董会成员乃属终身任职。
  
  第1094A章 第3条
  
  民生书院同学会的执委会有权在其成员中选出一人出任校董会成员。惟该成员须于紧接其获选后举行的第二次校董会常会中卸任,但有资格再获该执委会选出。
  
  第1094A章 第4条
  
  校董会成员须在下述情况下离任─
  
  (a)连续12个月没有出席校董会会议;或
  
  (b)没有校董会许可而不再居于香港或香港100哩范围内为期6个月。
  
  第1094A章 第5条
  
  在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1)款的条文下,校董会可委任额外的校董会成员,并可填补校董会内出现的任何空缺。
  
  第1094A章 第6条管理
  
  管理校董会的职能如下─
  
  (a)提供与保养所有供法团所设立或经办的书院及学校使用的所需建筑物、家具及器具;
  
  (b)采取所有为筹集资金以及为执行法团工作和处理法团事务所需的措施;
  
  (c)选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名誉秘书、一名名誉司库、校监及一名核数师,而该名核数师须为名列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备存的认可核数师名单内的人;
  
  (d)委任校长、署理校长及会计主任,并厘定其薪酬和免除其职务;
  
  (e)批准或拒绝接受校长或署理校长就委任各科主任而作出的推荐;
  
  (f)订定学生须缴费用的费用表。
  
  第1094A章 第7条校长的职责
  
  校长的职责
  
  校长及署理校长负责法团所设立或经办的书院及学校的内部管理及纪律,并有权─
  
  (a)在校董会批准下,委任各科主任,或将其解雇或停职;
  
  (b)聘请法团所雇用的上述院校的任何教员、文员、校工及任何其他雇员,或将任何该等人解雇或停职;及
  
  (c)在校董会批准下,厘定上述所有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薪金及薪酬。
  
  第1094A章 第8条校董会会议
  
  校董会会议
  
  校董会须不时举行常会或特别会议以处理事务,并可将会议押后,在不同的时间及地点举行。除非有过半数校董会成员亲自出席会议,否则会议乃属无效。
  
  第1094A章 第9条
  
  (1)每年须举行常会两次:在一月的第四个星期举行一次,并在七月的第四个星期举行另一次。
  
  (2)所有常会均须在香港下述其中一个地点举行─
  
  (a)民生书院的校舍;或
  
  (b)校董会同意的其他方便的地点,并于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
  
  第1094A章 第10条
  
  如主席在任何会议上缺席,则副主席或(如副主席亦缺席)由出席的成员选出的一名成员即为该会议的主席。
  
  第1094A章 第11条
  
  所有提交会议的事务,均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该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第1094A章 第12条
  
  按以上所述由出席会议的成员以过半数票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依据任何该等决议而作的所有作为,均须分别当作为校董会的决议及作为。
  
  第1094A章 第13条
  
  每次校董会会议的议事纪录,均须载入为记录该等议事纪录而备存的簿册内,并须在校董会批准后,由主席在该会议结束时签署或由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该议事纪录经如此记载并签署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第1094A章 第14条
  
  (1)任何校董会会议的通知书,均须由主席、副主席或名誉秘书签署。如通知书留在或藉邮递寄往各收件人各别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地址,则须当作已送往该等地址。
  
  (2)每次举行会议均须给予7整天的通知,并须述明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以及举行会议的宗旨或目的。
  
  (3)按照第(1)款的条文发出的任何通知书均属有效,即使拟由某校董会成员接收该通知书而该校董会成员可能当时不在其登记地址,或可能从来没有实际收到该通知书亦然。
  
  (4)代表不准出席任何会议。
  
  第1094A章 第15条财政
  
  财政
  
  关于法团所设立或经办的每间书院或学校的报告,连同该等院校来年的开支专用帐目,均须由适当的校长及会计主任共同拟备和签署,并须于每年的第二次常会中提交校董会。
  
  第1094A章 第16条
  
  (1)一个名为“第1号帐户”的来往帐户,须以民生书院名义或以校董会决定的其他名义在校董会不时批准的银行开立,所有已收取的学费均须拨入该帐户,而所有薪金及用于营办法团的书院及学校的其他开支,均须从该帐户中拨款支付。
  
  (2)所有代表法团以上述帐户发出的支票,须由下述任何2人签署,即─
  
  (a)主席;
  
  (b)副主席;及
  
  (c)名誉司库;或由他们任何一人签署,并由适当的校长或适当的会计主任加签。
  
  第1094A章 第17条
  
  (1)所有属特别性质的捐赠,或如有设立累积基金,则为该基金而收取的款项,均须拨入一个名为“第2号帐户”的独立来往帐户。该帐户须以民生书院名义或校董会决定的其他名义在校董会不时批准的银行开立。
  
  (2)所有代表法团以上述帐户发出的支票,须由主席及任何一名校董会成员签署。
  
  第1094A章 第18条
  
  在为考虑以下事宜而召开的校董会会议中,出席的校董会成员如认为该年度的收入除去开支后尚有盈余,则可将所得余额转拨第2号帐户,作为应付未能预见的或有事件的预留款项。
  
  第1094A章 第19条
  
  校董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为其认为适当的目的,设立、取消和处理校董会认为有需要或合宜的任何公积金或累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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