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第7条) [1977年1月1日] 1976年第29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6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第59P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干电池)规例》。 第59P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二气化锰”(manganese dioxide) 包括任何含有二气化锰的物质或物质组合; “保持”(maintained) 指保持有效状况、在操作状态及维修良好; “干电池”(dry batteries) 指内含二气化锰的干电池; “混调室”(mixing room) 指在内将二气化锰混合、研磨或过筛,以供制造干电池用的房间; “电池心型压室”(dolly-pressing room) 指将二氧化锰以模定型及压制成供制造干电池用的黑电池心的房间。 第59P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制造干电池的每间工厂。 第59P章 第4条贮存 二氧化锰、氯化铵及黑烟末,须贮存在一个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房间内。 第59P章 第5条混调室 二氧化锰须在一个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房间内混合、研磨及过筛。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59P章 第6条电池心型压室 电池心须在一个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房间内以模定型及压制。 第59P章 第7条尘埃 (1)在干电池制造工序的任何阶段中,如含有二氧化锰的尘埃相当可能进入任何房间的大气之中,则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包括将排气通风设施设于尽可能接近尘埃进入房间空气处,以防止该等尘埃散布满该房间的大气之中。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2)二氧化锰的混合、研磨及过筛,须在能有效防止含二氧化锰的尘埃逸出的不透气混合器或其他装置内进行。 (3)用以贮存或输送二氧化锰的容器,须装有能有效防止含二氧化锰的尘埃逸出的盖子。 第59P章 第8条通风设施 每个混调室及电池心型压室内,均须安装及保持足以将室内空气最少每小时更换5次的机械通风设施,而在该等房间使用时,该等通风设施须于所有时间均在操作。 第59P章 第9条墙壁及楼面 (1)混调室及电池心型压室的楼面,须铺瓷砖或铺上平滑的不渗水物料,均匀地向排水口倾斜。 (2)混调室及电池心型压室的墙壁,须铺瓷砖或铺上平滑的不渗水物料,铺至高出楼面不少于2米处,余下的墙壁表面若非如此铺至天花板,则须髹以浅色可洗漆油。(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3)混调室及电池心型压室的墙壁及楼面,须保持有效减少尘埃积聚在墙壁表面及楼面表面的状况,并须以如此方式保持。 第59P章 第10条清洁 (1)混调室及电池心型压室内的楼面、墙壁、天花板、器具、设备、装配及家具,须保持合理的清洁状况,并且表面不积聚尘埃。 (2)混调室及电池心型压室的楼面,须以清洗方式彻底清洁最少每星期一次。 第59P章 第11条禁止携进食物 任何人均不得将食物或饮品携进混调室或电池心型压室。 第59P章 第12条禁止吸烟 任何人均不得在混调室或电池心型压室内吸烟。 第59P章 第13条禁止睡眠 (1)任何人均不得将混调室或电池心型压室用作睡房。 (2)任何人于晚间均不得留在混调室或电池心型压室内,但在其内工作则除外。 第59P章 第14条防护衣物 (1)在混调室或电池心型压室工作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因工作而相当可能接触二氧化锰的人,均须获工厂的东主供应不少于2套的防护衣物,衣物质料必须适合防止受二氧化锰沾染。 (2)该等防护衣物须包括─ (a)用以罩头发的帽子; (b)用以罩口鼻的面罩; (c)用以罩手及腕的手套; (d)用以罩四肢及身躯的工装裤或其他适合的衣服。(3)任何人除非穿上及适当地使用供给他的防护衣物,否则不得在混调室或电池心型压室内工作,亦不得做涉及二氧化锰的工作。 (4)任何获工厂东主供应该等防护衣物的人,不得将该等衣物的任何一件移离工厂。 (5)工厂东主须安排将该等防护衣物清洗干净,最少每星期两次,并不得向获供应该等衣物的人收取清洗费用。 第59P章 第15条防护衣物有锁格柜 (1)每个按照第14条获供应防护衣物的人,须获工厂东主提供2个有锁格柜,或一个内有2个分格的有锁格柜。 (2)其中一个有锁格柜,或在只获提供一个有锁格柜的情况下则其中一个分格,须完全及专用作贮存获提供该有锁格柜的人的防护衣物。 第59P章 第16条清洗设施 (1)工厂东主须在方便的位置设置有更衣地方的清洗间,以供按照第14条获供应防护衣物的人使用。 (2)该等清洗间须配备─ (a)冷热水花洒,按每10个获提供防护衣物的人有1个花洒的比例配备;或 (b)冷热水洗手盆,按每6个获提供防护衣物的人有1个洗手盆的比例配备。(3)清洗间须按性别分别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