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H章赋权条文 (第59章第7条) [1972年9月1日] (本为1972年第50号法律公告) 第59H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 第59H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电解铬工序”(electrolytic chromium process) 指使用含有铬酸或其他铬化合物的电解质对全金属或部分金属制成的物品进行电解镀敷、抛光或氧化的工序; “电解槽”(bath) 指在电解铬工序或其后进行的任何工序中使用的容缸; “雇员”(employee) 指受雇于涉及会接触到来自电解槽的液体或蒸气的工序中工作的人。 第59H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任何进行电解铬工序的工业经营。 第59H章 第4条楼面 第II部 东主的责任 设有电解槽的每个地方的楼面须为平坦及不渗水,并须保持该状况及每天清洗。 第59H章 第5条机械排气抽吸 在进行电解铬工序的每个电解槽,须设置有效的机械排气抽吸设备,该设备须在尽量接近蒸气或喷雾来源之处对付散发的蒸气或喷雾,以防止蒸气或喷雾进入有人工作的其他地方。 第59H章 第6条防护衣物的提供、贮存及弄干 (1)须提供以下衣物,并保持其状况良好,以供每名雇员使用─ (a)围裙连同围裙上部,围裙须有足够长度及以橡胶、皮革或其他不透水的物料制成; (b)适当长度的宽松橡胶手套;及 (c)橡胶靴或其他防水鞋。(2)须提供适当地方以贮存根据第(1)款提供的防护衣物,以及有足够安排以弄干该等衣物,并须保持该等地方状况良好。 第59H章 第7条毛巾、肥皂等 (1)须提供以下物品,以供每名雇员使用─ (a)足够供应量的清洁毛巾,并每日更换;及 (b)足够供应量的水、肥皂、指甲刷及适合护肤用的油膏。(2)在本条中,“雇员”(employee) 包括借助机械动力进行其后的抛光或精加工而涉及会暴露于氧化铬或其他铬化合物下的人。 第59H章 第8条警告告示 一份按处长批准的格式阐明铬对皮肤的影响的中英文告示,须在每个电解槽旁显明地展示。 第59H章 第9条器具及防护衣物的不当使用 第III部 受雇的人的职责 任何雇员不得不当地使用或未经东主同意而干扰按照本规例提供的任何器具或防护衣物。 第59H章 第10条受雇的人须穿上防护衣物 每名雇员均须─ (a)穿上根据第6条提供给他的防护衣物;及 (b)将他获提供的防护衣物于不穿时存放在根据第6条提供的贮存地方。 第59H章 第11条罪行及罚则 第IV部 罪行及罚则 (1)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违反第4、5、6、7及8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并且─ (a)凡违反第4或5条,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 (1994年第19号法律公告) (b)凡违反第6、7或8条,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2)任何雇员违反第9及10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