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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有关工厂及工业经营的法律,以及修订有关雇用妇女、青年及儿童在其中工作的法律。
  
  [1955年9月29日]
  
  (本为1955年第34号)
  
  第5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第59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4号第3条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经营”(industrial undertaking) 包括─
  
  (a)任何工厂;
  
  (b)任何矿场或石矿场; (由1969年第4号第2条修订)
  
  (c)任何进行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或进行物料改变的工业,包括造船业;
  
  (d)电力或任何种类动力的生产、变压及输送;
  
  (e)任何建筑工程; (由1973年第52号第2条代替)
  
  (f)在任何船坞、埠头、货运码头、仓库或机场装卸或搬运货品或货物; (由1973年第52号第2条代替。由1977年第73号第2条修订)
  
  (fa)货柜处理作业; (由1999年第53号第2条代替)
  
  (g)煤、建筑材料或碎料的运送; (由1973年第52号第2条增补)
  
  (h)经由道路、铁路、缆道或架空缆车轨道运载乘客或货品; (由1976年第19号第32条代替。由1990年第77号第2条修订)
  
  (ha)准备食物以供在准备食物的处所消耗及售卖; (由1990年第77号第2条增补)
  
  (i)任何处所或地点而在其内或其上是进行上述任何工业经营者,以及用作进行上述任何工业经营的机械、工业装置、工具、装置及物料; (由1978年第37号第2条增补)“工厂”(factory) 指任何处所或地方(矿场或石矿场除外)而在其内是进行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或在其内是进行物料改变,以及在此等处所或地方的围场或场地范围或范围内─ (由1969年第4号第2条修订)
  
  (a)使用任何非纯靠人手操作的机械;或
  
  (b)雇用20人或多于20人从事体力劳动工作者; (由1983年第37号第2条代替)“石矿场”(quarry) 指任何矿厂或矿厂系统,而其主要目的是为商业目的而从土地中开采花岗岩、斑岩或石灰岩者; (由1969年第4号第2条增补)
  
  “危险行业”(dangerous trade) 指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行业、工序或职业;
  
  “夹角接头”(corner fittings) 指位于货柜顶部或底部,或位于货柜顶部及底部,供搬运、堆及稳固之用或供作其中任何用途之用的孔与面的接合装置; (由1992年第32号第2条增补。由1999年第53号第2条修订)
  
  “身体伤害”(bodily injury) 包括对健康的伤害;
  
  “东主”(proprietor) 就任何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而言,包括当其时管理或控制在该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中进行的业务的人,亦包括法人团体、商号,以及任何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的占用人及此等占用人的代理人; (由1985年第50号第2条修订;由1989年第71号第2条修订)
  
  “青年”(young person) 具有《雇佣条例》(第57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79年第55号第2条代替)
  
  “附表所列行业”(scheduled trade) 指附表2指明的任何行业、工序或职业;
  
  “承建商”(contractor) 就建筑工程而言,指以经营生意或业务方式从事建筑工程的人或商号,而该人或商号是本身独立从事该建筑工程的或是为依据与别人(包括国家或任何公共机构)所订的合约或安排而从事该建筑工程的; (由1973年第52号第2条增补。由2000年第54号第3条修订)
  
  “法庭”(court) 包括裁判官; (由1993年第81号第2条增补)
  
  “儿童”(child) 具有《雇佣条例》(第57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79年第55号第2条代替)
  
  “建筑工程”(construction work) 指─
  
  (a)建造、架设、安装、重建、修葺、维修(包括重新修饰及外围清理)、翻新、迁移、改动、改善、拆除或拆卸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构筑物或工程;
  
  (b)为预备进行(a)段所提述的工程行动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包括铺筑地基和铺筑地基前的挖掘泥土及沙石工程;
  
  (c)为进行(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工程行动而使用机械、工业装置、工具、装置及物料; (由1973年第52号第2条增补)“处长”(Commissioner) 指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担任职位的劳工处处长,并─
  
  (a)包括任何署理该职位的人;及
  
  (b)就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向授予或施加于处长的特别职能的行使或执行而言,亦包括(除第3条另有规定)任何获授权行使或执行该职能的人; (由1997年第39号第48条代替)“货柜”(container) 指具以下特色的运输设备物品─
  
  (a)属永久性,因而有足够强度,适宜多次使用;
  
  (b)经特别设计,以便利采用一种或多于一种运输模式运输货品,而货品在中转时,无须重新装卸;
  
  (c)在设计上方便被稳固,或方便随时搬运,或两者兼备,并设有夹角接头,以供此等用途之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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