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第105G条) [1975年7月11日] (本为1975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132P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博物馆指定令》。 第132P章 第2条指定博物馆 现指定附表所列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其他地方为博物馆。 第132P章附表 维多利亚兵房茶具文物馆。 (1987年第45号法律公告) 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号香港艺术馆(根据本条例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用途的演讲厅、陶艺工作室、绘画工作室及版画工作室除外)。 (1996年第213号法律公告) 尖沙咀海防道九龙公园58座香港历史博物馆。 (1998年第386号法律公告) 尖沙咀漆咸道南100号香港历史博物馆。 (1998年第386号法律公告) 九龙深水东京街41号李郑屋汉墓博物馆。 (1999年第50号法律公告) 梳士巴利道香港太空馆(不包括太空馆演讲厅)。 (1981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柴湾吉胜街14号罗屋民俗馆。 (1990年第58号法律公告) 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2号香港科学馆(根据本条例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用途的演讲厅及特备展览厅除外)。 (1991年第49号法律公告) 筲箕湾香港海防博物馆。 (1999年第292号法律公告) 西贡上民俗文物馆。 (198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大埔大埔墟香港铁路博物馆。 (1985年第354号法律公告) 荃湾三栋屋博物馆。 (1987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沙田文林路1号香港文化博物馆。 (1999年第275号法律公告) 西湾河鲤景道50号香港电影资料馆。 (2000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6年第21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