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第7(2)条) [2001年4月1日] (本为2001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106V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06V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fixed carrier (restricted) licence) 指一项固定传送者牌照,而该牌照仅令持牌人有权设置或维持用作传送《广播条例》(第562章)第2(1)条所指的电视节目的电讯网络; “有限制移动传送者牌照”(mobile carrier (restricted) licence) 指─ (a)“移动传送者牌照”的定义的(a)或(b)段所述的移动传送者牌照;及 (b)就所使用的移动电台主要并非于陆上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而发出的移动传送者牌照;“地球站”(earth station) 指位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之内的电台,而该电台的用途是─ (a)与一个或多于一个空间电台进行通讯,或接收该等空间电台发出的讯息;或 (b)与一个或多于一个相同种类的电台,透过一个或多于一个用途是反射无线电通讯讯号的反射星或透过其他在太空的物体,而进行通讯,或透过该等星或物体接收该等电台发出的讯息;“固定传送者牌照”(fixed carrier licence) 不包括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 “空间电台”(space station) 指位于空间物体上的无线电通讯电台; “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space station carrier licence) 指授权持牌人作出下述行为的传送者牌照∶为进行遥测、追踪、控制及监察空间物体及为进行空间无线电通讯的目的而设置、管有、维持、使用及操作空间电台或地球站; “现有牌照”(existing licen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牌照─ (a)凭借本条例第7O条当作是根据本条例批给的;及 (b)属“传送者牌照”的定义所指的;“移动传送者牌照”(mobile carrier licence) 指就─ (a)移动地点之间;或 (b)固定地点与移动地点之间,的通讯而发出的传送者牌照,但不包括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电台”(station) 指在某一地点为传送无线电通讯服务而必需的发射器或接收机或发射器及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传送者牌照”(carrier licence) 不包括专利牌照。 第106V章 第3条传送者牌照的一般条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传送者牌照的一般条件为附表1指明者。 (2)第(1)款不适用于现有牌照。 第106V章 第4条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 (1)在第(2)至(7)款的规限下,固定传送者牌照、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移动传送者牌照或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为附表2就该牌照指明者。 (2)第(1)款不适用于现有牌照。 (3)凡现有牌照的持有人将该牌照交回局长,以换取局长根据本条例第7(5)条发出符合以下说明的传送者牌照─ (a)发予该持有人的;而 (b)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获局长认为是相等于该现有牌照的,则尽管有附表2的规定,该传送者牌照须自该现有牌照交回之时起生效,并于紧接该现有牌照在交回时尚余的有效期届满时届满。 (4)为施行第(3)款─ (a)凡传送者牌照所关乎的频带(如有的话)与现有牌照所关乎的频带相同,则该传送者牌照相等于该现有牌照;而 (b)不论就该传送者牌照而须缴付的费用,是否与就该现有牌照而须缴付的费用相同。(5)凡─ (a)某现有牌照根据《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可予延展或续期至《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指明的期限(“指明期限”)为止或不超过该指明期限;及 (b)局长已根据本条例第7(5)条发出传送者牌照─ (i)予该现有牌照的持有人;而 (ii)该传送者牌照获局长认为是相等于该现有牌照的(但无需理会须就该传送者牌照缴付的费用),则尽管有附表2的规定,该传送者牌照须自该现有牌照届满时起生效,并于该传送者牌照所指明的期限届满,该期限不得后于适用于该现有牌照的指明期限。 (6)如非因按第(3)款所述将现有牌照交回局长以换取传送者牌照则第(5)款本应适用于该现有牌照的话,则尽管有附表2的规定,该传送者牌照的延展或续期的有效期,须于该传送者牌照所指明的期限届满,该期限不得后于《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就该现有牌照的延展或续期(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指明的期限。 (7)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本条─ (a)不得解释为赋予任何人获发传送者牌照的权利或特权;及 (b)不得解释为赋予任何人获延展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或将传送者牌照续期的权利或特权。 第106V章 第5条须就传送者牌照缴付的费用 (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就固定传送者牌照、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移动传送者牌照、有限制移动传送者牌照或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而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3就该牌照指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