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第55条) [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 (本为1960年A74号政府公告) 第132W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第132W章 第2条释义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加工制嫩肉类”(tenderized meat) 指经解朊酵素处理的肉类及取自经解朊酵素处理的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的肉类;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 (1963年第32号第20条) “奶类饮品”(milk beverage) 指将流质奶脂与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合成的饮品,不论其中有无食物添加剂或其他物质; (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 “冰冻甜点”(frozen confection) 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 (196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将奶类的成分,即奶脂及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不包括其他物质),再与水混合而成的产品,并包括冰冻浓缩奶经溶解而成的产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 须据此解释; (1967年第30号法律公告) “肉类”(meat) 指拟供人食用的─ (a) 任何动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 (b) 任何禽鸟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剂的编码系统;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衞生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为制订食品标准、指引及相关文件而于1963年设立的团体;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配料”(ingredient) 指用于制造或配制食物并继续存在于制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即使形态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剂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该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 “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 “添加剂”(additive) 指于任何阶段中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视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质,用以影响食物的耐藏性、组织、稠度、外形、味道、气味、碱性或酸性,或对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并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的加工处理助剂,但不包括─ (a) 仅用以增强或增浓食物养分或回复食物成分的维他命、矿物质或其他营养素; (b) 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 (c) 蛇子; (d) 盐; (e) 酵母或酵母精; (f) 食物蛋白质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产品; (g) 发酵剂; (h) 麦芽或麦芽精; (i) 仅因添加于动物、禽鸟或鱼的饲料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或仅因用于农作物耕作、畜牧、兽疾医疗或贮存所进行的某种程序或处理方法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包括任何除害剂、溴甲烷、发芽抑制剂或兽医药物);或 (j) 空气或水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以及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及“售出”(sold) 须据此解释;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最后消费者”(ultimate consumer) 指非为以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任何在香港的人─ (a) 供转售之用; (b) 供饮食供应机构之用;或 (c) 供制造业之用;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预先包装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 (a) 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及 (b) 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饮食供应机构”(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即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他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离子的伽马射线、X射线或微粒辐射,但下述的射线或辐射除外─ (a) 由测量或检查装置发出的射线或辐射;及 (b) 以不高于适当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发出的射线或辐射;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标签”、“加上标签”(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资料、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