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章第7条) [1982年1月15日] (本为1982年第8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84年编正版,1988年第264号法律公告 ─ 1988年编正版,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1996年第(C)64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 第357B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综合)令》。 第357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地政司”(Secretary) 指规划环境地政司; (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 “电力公司”(power company) 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获准计划”(approved scheme) 指附表所指明的计划。 第357B章 第3条更正获准计划 除本条例第7(3)条另有规定外,获准计划所具有的效力,是该计划根据下列协议更正后所具有的效力─ (a)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1年10月2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 (1982年第8号法律公告) (b)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4年6月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及 (198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c)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8年9月2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 (1988年第264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第357B章附表 [第2条] 获准计划 400kV新界网络;1981年3月5日。获环境司批准并且在1981年3月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