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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G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9G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9G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

第59G章赋权条文
  
  (第59章第7条)
  
  [1971年11月1日]
  
  (本为1971年第50号法律公告)
  
  第59G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
  
  第59G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任何使用木工机器的工业经营。
  
  第59G章 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木工机器”(woodworking machine) 指木工用的任何圆锯、摇摆锯、钟摆锯、简单带锯、刨床、打线床或链式制榫机;
  
  “地下室”(underground room) 指一个房间,其从楼面至天花板的整个高度的一半或超过一半是在毗连街道的行人道路面下或是在毗连或最接近该房间的地面下;
  
  “刨床”(planing machine) 包括作倒台阶式刨削用或作创削厚度用的机器或作此两种用途均可的机器; (1974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普通带锯”(plain band saw) 指并非大型锯木机或并非带锯机而其切割部分以垂直方向运行的带锯;
  
  “圆锯”(circular saw) 指在工作台(包括台架式工作台)上操作,用以纵割、深割或横割的圆锯,但不包括摇摆锯或其他需要移向木块的锯;
  
  “摇摆锯”(swing saw) 或“钟摆锯”(pendulum saw) 指架置在框架、支柱或底架上而从枢轴悬置的旋转锯,操作时,在枢轴下面的桌子、工作台或其他支持物上放置木块,锯子则在放置木块的桌子、工作台或其他支持物上拉过。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59G章 第4条停机及开机装置
  
  第II部
  
  东主的责任
  
  木工机器须设有有效的停机及开机装置,此装置的控制器须设于主管该机器的人可随时及方便操作的位置。
  
  第59G章 第5条畅通的空间
  
  当木工机器运行时,须保持有足够畅通无阻的空间,使工作能在没有不必要危险的情况下进行。
  
  第59G章 第6条楼面
  
  木工机器周围的楼面须保持状况良好及平坦,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保持没有碎屑及其他松散物料,且不滑溜。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第59G章 第7条照明
  
  (1)须为木工机器提供足够的照明。
  
  (2)人工照明须设于适当位置或予以遮蔽,以防止光线直接刺射正在操作木工机器的操作员的眼睛。
  
  (3)工作范围的照明光度如少于160勒克司,即被视为不足够。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59G章 第8条地下室
  
  劳工处处长如曾验证任何地下室由于高度、构造、光线、通风或任何其他方面而不适宜有木工机器在内操作,则不得有任何木工机器在该地下室内操作。
  
  第59G章 第9条训练
  
  (1)正在受训操作木工机器的人,须就与该机器有关而产生的危险及就所须遵守的预防措施,获得全面而详细的指导。
  
  (2)任何16岁以下的人均不得受雇操作任何木工机器。 (2002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59G章 第10条圆锯的围绕
  
  (1)圆锯在工作台下面的部分须以2块金属板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的板围绕以予保护,该2块板须分别放置在圆锯的两边,相距不得超过150毫米,并须由圆锯的轴心向外伸展至锯齿之外不少于50毫米的距离。
  
  (2)如使用金属板作第(1)款所述用途,则该板─
  
  (a)如属无珠缘者,厚度不得少于2毫米;
  
  (b)如属有珠缘者,厚度不得少于1毫米。(3)在圆锯后面及与其成直线之处须有一锯尾刀,该锯尾刀须─
  
  (a)表面平滑;
  
  (b)坚固、刚硬及容易调校;
  
  (c)保持于适当的位置,使锯尾刀较接近圆锯的刀刃形成圆圈弧形,圆圈的半径不得超逾在工作台上使用的最大号圆锯的半径;
  
  (d)在顾及当时所进行工作的性质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保持靠近圆锯,并须在工作台面的水平置于适当的位置,使锯尾刀前刃与锯齿的距离不超逾15毫米;
  
  (e)(如圆锯的直径少于600毫米)从工作台向上伸展至锯顶25毫米之内;
  
  (f)(如圆锯的直径为600毫米或以上)从工作台向上伸展至不少于250毫米的高度。(4)圆锯的顶部须以坚固及容易调校的护罩遮盖,护罩须有凸缘置于圆锯距离围绕物最远的一边;而该护罩须─
  
  (a)调校至适当位置,使凸缘伸展至圆锯齿根之下;
  
  (b)从锯尾刀的顶部伸展至圆锯切割刃口的某点,该点须是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可尽量达到的最低点。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59G章 第11条推杆
  
  在手动圆锯的工作台上,须有可供使用的适当推杆,使工作能在没有不必要危险的情况下进行。
  
  第59G章 第12条摇摆锯及钟摆锯的防护
  
  (1)摇摆锯或钟摆锯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加以防护,并须有适当的设计及维修,使锯子在任何运行点被放开时,会自动返回原位。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2)摇摆锯或钟摆锯须设有限制链或其他有效装置,以防止锯子前刃被拉出工作台之前;而该等限制链或装置须保持良好操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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