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就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一事订定条文,以及对《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作出相应修订。 [1986年8月1日] (本为1986年第59号) 第113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第1139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体条例”(principal Ordinance) 指《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成员书院”(constituent College)、“大学校董会”(Council)及“香港中文大学”(University) 分别具有主体条例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第1139章 第3条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书院 按照大学校董会的特别决议,现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 第1139章 第4条相应修订 主体条例按附表所列的方式及范围予以修订。 第1139章 附表 [第4条] 对《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09章)的修订 (修订已编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