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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CA章 泳池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2CA章 泳池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CA章 泳池规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42条)
  
  [1961年3月3日]
  
  (本为1961年A31号政府公告)
  
  第132CA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CA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2)本规例不适用于─ (1999年第78号第7条)
  
  (a)(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b)只供为数不多于20个住宅单位使用而公众又不得进入的泳池。
  
  (1988年第123号法律公告)
  
  第132CA章 第3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住宅单位”(residential unit) 指在一幢纯粹为供人居住而建造,或纯粹用作或拟用作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内的自成一户的单位; (1988年第123号法律公告)
  
  “泳池”(swimming pool, pool) 指人工建造作游泳之用而公众又可进入(不论是否须缴付费用)的水池,或指任何会社、机构、协会或其他组织所经营的人工建造作游泳之用的水池; (1963年第40号法律公告)
  
  “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包括阿米巴病、脑脊髓膜炎、霍乱、白喉、痢疾、伤寒、肠胃炎、急性喉炎、传染性肝炎、淋疯、任何癣病、结核病、脊髓灰质炎、虱病、疥疮、猩红热、天花、任何性病、任何全身性皮肤感染、沙眼、急性结膜炎,以及署长为施行本规例而不时宣布为传染病的疾病;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署长”(Director)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2)每当署长为施行本规例而宣布任何疾病为传染病时,该项宣布的公告必须在宪报刊登。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CA章 第4条禁止未有领牌的泳池等
  
  (1)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所批出的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设立或经办泳池。 (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任何人不得参与管理未有领取牌照而设立或经办的泳池。
  
  第132CA章 第5条申请牌照
  
  (1)如申请上述牌照,须藉书面致予署长而提出,并须附有尽量按比例绘制的有关泳池及其整个场地范围的图则一式3份,而该图则亦须包括以下详情─
  
  (a)泳池的尺寸及设计;
  
  (b)泳池每一部分的水深;
  
  (c)浮垢槽的位置及尺寸;
  
  (d)所有排水及入水孔道;
  
  (e)滤水或净化装置的位置;
  
  (f)通往泳池内的固定梯级或梯子的位置,以及供泳客使用的固定扶手或类似的固定装置的位置;
  
  (g)供泳客使用的跳水板、滑水槽、圈环或类似的固定装置的位置、高度及类型;
  
  (h)环绕泳池或泳池旁边的通道或露天地方的布局设计,以及进出紧接泳池场地范围的通道;
  
  (i)附属于泳池的更衣室、洗手间、淋浴花丽、洗脚池、厕所、食物部、摊档或其他构筑物的布局设计;及
  
  (j)排水系统的每一部分。(2)每份依据第(1)款条文呈交待批的图则,须附有一项书面陈述,申明─
  
  (a)泳池池水的来源;
  
  (b)所设滤水或净化装置的类型及滤水或净化量;及
  
  (c)用以铺设泳池内部表面的物料,以及用以铺设毗连泳池边的行人通道及站立地方的物料。(3)获得署长批准的每份图则或任何图则修改,须由署长批注已获批准,而该图则或图则修改的其中1份须交还申请人,其余2份则由署长保留。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CA章 第6条发出牌照的条件
  
  (1)署长除非信纳泳池及其附属处所均符合下述条件,而牌照的申请是就该处所作出的,否则不得批出牌照─ (1999年第78号第7条)
  
  (a)第5条所提述的图则已获署长批准,而该泳池与该图则相符; (1999年第78号第7条)
  
  (b)泳池池水的来源乃属适当;
  
  (c)泳池被水覆盖的表面是由不透水的物料建成,并已处理充分平滑以防止污物过量积聚;
  
  (d)泳池内所有水平面与垂直面的连接处成内弯形;
  
  (e)泳池设有适当尺寸的浮垢槽以及设有足够排水系统;
  
  (f)泳池四边设有不少于1.2米阔的行人通道,通道面铺上或盖以适当的防滑物料,并自泳池边向外倾斜,以便经由倾斜面下方的沟渠将水排去;(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g)更衣室或任何设有淋浴花丽、浴缸、洗脚池或厕所的房间的地面均轻易可达,以便进行清洁工作,并铺上不透水的物料,而在连接墙壁之处成内弯形;
  
  (h)以泳池可容纳的人数计算,每25人即设有至少一个水厕,而每50人即设有至少一个防溅板的尿厕:
  
  但署长如信纳泳池没有或不能合理地取得足够的冲厕用水,则署长可接受获其批准的同等旱厕设施,例如化粪式厕所及化学厕所; (1999年第78号第7条)(i)泳池设有滤水或净化装置或其他净化池水的设施,能够时刻使池水的纯净程度保持在最低限度每100立方厘米池水中不含大肠杆菌的标准;
  
  (j)滤水或净化装置或其他用以净化池水的设施,均能藉池水循环流过滤水系统或从源头换取新水的方法更换池水,有盖泳池不少于每4小时一次,而露天泳池则不少于每6小时一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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