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第1023B章 海运大厦(泊车及等候)-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23B章 海运大厦(泊车及等候)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23B章 海运大厦(泊车及等候)附例


  (第1023章第3条)
  
  [1972年6月23日]
  
  (本为1972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第1023B章 第1条引称
  
  本附例可引称为《海运大厦(泊车及等候)附例》。
  
  第1023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职员”(official of the company) 包括任何受雇在停车场为停车场看顾员的人;
  
  “司机”(driver) 包括任何掌管车辆的人;
  
  “车辆”(vehicle) 指拟用于道路上或经改装为用于道路上而由机械驱动的车辆;
  
  “泊车许可证”(parking permit) 指向使用停车场的每名司机所发出不属通行证的停车票;
  
  “海运大厦”(Ocean Terminal) 指公司在九龙的码头称为九龙永久码头第83号的部分;
  
  “通行证”(pass) 指按照第9(2)条发出的月票或季票;
  
  “停车场”(car park) 指位于为九龙永久码头第83号的海运大厦的主要基准面62及72的停车场,以及位于主要基准面33的的士停泊处,亦指该等停车场及停泊处的斜道及入口;
  
  “费用”(fee) 指为使用停车场而须向公司缴付的款项。
  
  第1023B章 第3条停车场的使用
  
  (1)获发通行证车辆的司机,在进入和离开停车场时,以及在任何其他时间当公司职员提出要求时,须出示通行证,以供查阅。
  
  (2)任何司机如拟按通行证以外的方式使用停车场,则须于进入停车场时就其车辆取得一张泊车许可证,其后须随时应公司职员要求而出示该泊车许可证,以供查阅。
  
  (3)获发泊车许可证的司机于离开停车场时,须将泊车许可证交回公司职员。
  
  (4)在位于主要基准面33的的士停泊处,任何人不得违反为指示车辆或为指定可停泊在该处或其任何泊车位的车辆种类或类别而在该处竖立的任何标志或划定的任何界线,在该处停泊任何车辆或致使或准许任何车辆在该处等候。
  
  (5)除非事先与公司取得协议,否则任何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停泊多于7天或获容许在停车场内等候多于7天。
  
  第1023B章 第4条司机在停车场内的责任
  
  (1)使用或拟使用停车场的车辆司机及任何进入或拟进入停车场的人须─
  
  (a)服从公司职员向他发出的所有合法指示;
  
  (b)遵从停车场内所有适用于他的标志及信号;及
  
  (c)应公司职员的要求向该职员报出他的姓名及地址。(2)使用停车场的车辆司机不得─
  
  (a)在停车场内鸣响任何警报仪器,但在紧急情况下则除外;
  
  (b)将车辆停泊以致车辆超出任何显示车辆停泊位置的界线;
  
  (c)将车辆停泊在停车场内显示车辆停泊位置的界线以外的任何部分;
  
  (d)将任何车辆停泊在任何标明“专用”的泊车位内,但获公司明示授权则除外;或
  
  (e)将车辆从停车场移走,但已缴付费用或已向公司职员出示关乎该车辆的通行证则除外。(3)第2(e)条不适用于使用位于海运大厦主要基准面33的的士停泊处的车辆司机。
  
  (4)如任何车辆的状况会或相当可能会危及停车场内的任何人或其他车辆,或该车辆运载的货品或物品相当可能会导致任何该等危险,则司机不得将该车辆停泊在停车场内。
  
  第1023B章 第5条停车场内的人的责任
  
  (1)车辆在停车场停泊后,司机及车辆内所有乘客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经所提供的出口离开停车场。
  
  (2)任何人在公司职员合法命令他离开后,不得留在停车场内。
  
  (3)任何人如管有经更改、毁损或以其他方式毁坏的通行证,则须立即将该通行证交回公司职员。
  
  (4)任何人不得在停车场任何部分吸烟。
  
  (5)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下,不得擅动或干扰停车场内的车辆。
  
  第1023B章 第6条遗失泊车许可证
  
  司机如不能出示泊车许可证,则须在车辆从停车场移走前,缴付一笔由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当日上午7时起计算的费用。
  
  第1023B章 第7条看顾员的工作和职责
  
  每天上午8时,在停车场当值的看顾员须在登记册上记入当时在停车场内的每辆汽车的登记号码,如属陈示有效通行证的汽车,则亦将此事实记入,并且须在该登记册上注明日期和签署;该登记册须自当日起保留在停车场内不少于4个月;在计算根据本附例须缴付的费用时,由看顾员填写和签署的该登记册,即为登记号码已记入登记册的汽车于登记册上所列日期和时间在该停车场内的表面证据。
  
  第1023B章 第8条移走和出售违反附例的车辆
  
  (1)凡任何车辆看来是在违反本附例的情况下,停泊在停车场内或获容许在停车场内等候,任何公司职员可扣押该车辆和将其移往停车场或公司处所的任何部分,倘如此移走该车辆并不切实可行,则公司职员可将该车辆移往其认为适合的其他安全地方。
  
  (2)任何根据第(1)款移走的车辆,可由公司扣留,直至─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