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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C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74C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4C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第474章第26条)
  
  [1998年2月27日]
  
  (本为1998年128号法律公告)
  
  第474C章 第1条释义
  
  导言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巴士”(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中型货车”(medium goods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中间行车”(middle lane) 指收费区内任何道路沿同一行车方向前进的最左的行车与最右的行车之间的行车;
  
  “左边行车”(nearside lane) 指收费区内任何道路沿同一行车方向前进的最左的行车;
  
  “行车”(lane)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全宽度”(overall width)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自动收费亭”(autotoll booth) 指配备运输署署长认可的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费收费亭;
  
  “交通标志”(traffic sign)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车辆总重”(gross vehicle weight) 及“许可车辆总重”(permitted gross vehicle weight)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使用费”(toll) 指公司根据本条例可收取的适当使用费;
  
  “使用费收费亭”(toll booth) 指建立用作收取使用费的构筑物;
  
  “使用费收费员”(toll collector) 指任何由公司授权以收取使用费的人;
  
  “受风车辆”(wind susceptible vehicle) 指全高度超逾1.6米的车辆,亦指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
  
  “订明交通标志”(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大小、设计、颜色及类型由附表所订明的交通标志;
  
  “订明管制灯号”(prescribed light signal) 指大小、设计、颜色及类型由附表所订明的管制灯号;
  
  “重型货车”(heavy goods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专利巴士”(franchised 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规例》”(regulations) 指根据本条例第17条所订立的规例;
  
  “挂接车辆”(articulated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电子代用证”(electronic pass) 指由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第18(3)条发出的代用证;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管制灯号”(light signal)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隧道”(tunnel)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隧道区域”(tunnel area) 指在由运输署署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CPS TAP/2号图则上或在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4)条存放的其他图则上,描述和划定为隧道区域的范围,并且包括其毗邻的范围;
  
  “整体式车辆”(rigid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474C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附例只在收费区内适用。
  
  (2)公司须在─
  
  (a)收费区的每个入口,放置附表第10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
  
  (b)收费区的每个出口,放置附表第11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3)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收费区内,即当作在收费区内。
  
  (4)公司须在─
  
  (a)隧道区域的每个入口,放置附表第28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
  
  (b)隧道区域的每个出口,放置附表第29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5)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隧道区域内,即当作在隧道区域内。
  
  第474C章 第3条豁免
  
  (1)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的人员在执行与收费区有关的职责时,其所乘车辆可获豁免而不受第17条规限。
  
  (2)消防处车辆、救护车、海关车辆、警方车辆或作防务用途(包括民防用途)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a)其驾驶人及车主获豁免而不受第20(1)(b)(vi)、(x)、(xiv)、(xv)、(xvi)、(xvii)、(xviii)及(xix)条规限;及
  
  (b)其驾驶人获豁免而不受第7及21(1)(a)、(b)、(f)及(h)条规限。(3)第20(1)(b)(xv)、(xvi)、(xvii)或(xviii)条所指明的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总经理所给予的许可移动时,其驾驶人及车主获豁免而不受第20(1)条规限。
  
  第474C章 第4条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
  
  所有在收费区内的人须受收费区管理人员的管制及指示所规限。
  
  第474C章 第5条通道
  
  除经公司提供并由交通标志所显示的供进出用的地点外,任何人均不得经其他地点进入或离开收费区,也不得致使或容许任何车辆经其他地点进入或离开收费区。
  
  第474C章 第6条服从收费区管理人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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