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章第59(1)条)* [1911年5月19日] (本为1911年第18号附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规例是根据已废除的《电力供应条例》@(第103章,1976年版)第3条而订立。见《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及1990年制定的《电力条例》(第406章)第59(1)条。 @“《电力供应条例》”乃“Electricity Supply Ordinance”之译名。 第406A章 第1条释义 定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程”(works) 包括输电线及为供电与实现公司的目的而需要的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机器、引擎、工程、物件或物品; (199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公司”(company) 指生产或供应电力的任何人或属法团或非属法团的任何团体; (199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用户电线”(consumer's wires) 指接驳往在公司电表终端该公司的引入线的任何输电线; (1976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架空电缆”(overhead line) 指任何放置于高出地面并在空中之处的输电线; “街道”(street) 包括任何坊、短巷或巷、公路、里、道路、大道或公众通道或地方; (199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电力”(electricity) 指电力、电流或任何类似动力; (199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电力分站”(sub-station) 指任何处所,在该处所内为向用户供电而将电能变压或变改,该处所在将电能变压或变改的仪器装置后,仍有足够地方容纳一人进内: 但就本规例而言,在此等处所内纯粹作上述电能变压或变改以外用途的地方,不得当作电力分站的一部分; (2003年第14号第24条)“压力”(pressure) 指经过任何2个导体供应能量而该2个导体之间,或其中一个导体任何部分与地之间的电位差别;以及─ (a)如供应的情况是在任何一对用户终端处压力不超逾250伏特,则供应须当作为低压力供应; (b)如供应的情况是上述压力超逾250伏特但不超逾650伏特,则供应须当作为中等压力供应; (c)如供应的情况是上述压力超逾650伏特但不超逾3000伏特,则供应须当作为高压力供应;及 (d)如供应的情况是上述压力超逾3000伏特,则供应须当作为特高压力供应。 (1999年第69号第5条)(2)凡本规例规定任何金属体须“有效与地接驳”,则它须与地球接驳,其接驳方式是须时刻确保可即时及安全地释电。 第406A章 第2条向用户供电的压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一般规定 输送给用户的供电的压力,不得超逾低压力的限度,但如作特别用途,则可给予中等压力供电,惟用户须承诺遵从下列条件─ (a)如供电是作动力用途,则─ (i)每部电动马达的机架须有效与地接驳; (ii)组成与马达的连接或与供电连接的用户电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完全围封在有效与地接驳的坚固金属套管内,或固定至不会有任何电击的危险; (iii)给每部马达的供电,须由一个有效的断路开关控制,该断路开关须放置在掌管该马达的人能易于处理的位置,而其接驳方式是当其被使用时,可自该马达本身及自与其相关的调节开关、电阻或其他器件切断所有压力; (iv)须提供开关、有效的熔断器或其他自动断路器,以便保护电路,避免电流过量,而所有开关及断电器须妥为围封与保护,使在平常处理时,不会有任何电击的危险,或在其正常或不正常运作时,不会引起任何火警; (v)须在与供电相关的每部马达及配电盘的显眼位置,安装告示,禁止不获授权的人触摸该马达或仪器;(b)如为连串弧光灯供电,则─ (i)组成与弧光灯的连接或与供电连接的用户电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完全围封在有效与地接驳的坚固金属套管内,或固定至不会有任何电击的危险; (ii)给每盏弧光灯的供电,须由一个有效的断路开关控制,该断路开关须放置在掌管该弧光灯照明的人能易于处理的位置,而其接驳方式是当其被使用时,可自该弧光灯本身及自与其相关的调节开关、电阻或其他器件切断所有压力: 但如弧光灯是横过三线系统的外导体一连串接驳时,则每串弧光灯设有1个该种开关,即属足够;(iii)须提供开关、有效的熔断器或其他自动断电器,以便保护电路,避免电流过量,而所有开关及断电器须妥为围封与保护,使在平常处理时,不会有任何电击的危险,或在其正常或不正常运作时,不会引起任何火警;(c)如为连串白炽灯供电,则除非机电工程署署长另予容许,否则─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i)组成与白炽灯的连接或与供电连接的用户电线,须完全围封在坚固金属套管内,而该套管连同开关及灯座(如为金属的话)须有效与地接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