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设立制衣业训练局,并就受雇于制衣业的人的训练设施、以及就出口商须缴付的成衣制品征款订定条文。 [1975年9月5日] 197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5年第54号) 第318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 第318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出口”(export) 指将任何成衣制品从香港送往或安排从香港送往他处; “出口商”(exporter) 指将成衣制品出口的人;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8条获委任的训练局主席; “成衣制品”(clothing item) 指在香港制造并在附表1内所指明的任何衣制品; (由1993年第93号第2条修订) “附加费”(surcharge) 指根据第25(3)条规定的附加费; “委员”(member) 指根据第7条获委任的训练局委员; “保安装置”(security device) 指发给某人以用作认证该人是使用某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发送资料的发送人的装置; (由1995年第31号第2条增补。由2002年第24号第4条修订) “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services provided by a specified body)、“指定代理人”(specified agent) 及“指定团体”(specified body) 的涵义与《进出口条例》(第60章)名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5年第31号第2条增补)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训练局根据第15(2)条所订的一段期间; “训练局”(Authority) 指藉第4条设立的制衣业训练局; “制衣业”(clothing industry) 指制造及行销成衣制品的工业; “制造”(manufactured) 与成衣制品有关时,包括任何涉及制成该制品的程序; “暂准进口证”(A.T.A.Carnet) 指以下文件─ (a)按1961年12月6日于布鲁塞尔*就暂时让货品进口而协定的暂准进口证的海关公约(亦称为《暂准进口海关公约》+)附文内所列格式的文件,或按1990年6月26日于伊斯坦布尔@协定的《暂准进口公约》#的附件A附录1所列格式的文件;或 (由1995年第2号第2条修订) (b)在《暂准进口海关公约》仍然适用于香港时,按不时藉修订《暂准进口海关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格式的文件,或在香港仍然属《暂准进口公约》#签订一方的范围内,按上述《暂准进口公约》#的任何修订所规定的其他格式的文件; (由1995年第2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征款”(levy) 指根据第22条订明的制衣业训练征款;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进出口条例》(第60章)所述的获授权人员; “关长”(Commissioner) 指香港海关关长及任何香港海关副关长或助理关长;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资料”(information) 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给予“资讯”一词的涵义; (由2002年第24号第4条增补) “离岸价值”(F.O.B. value) 指计至成衣制品装上出口船舶、车辆或飞机时为止对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买家而言的成衣制品成本所构成的价值。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布鲁塞尔”乃“Brussels”之译名。 +“《暂准进口海关公约》”乃“A.T.A. Convention”之译名。 @“伊斯坦布尔”乃“Istanbul”之译名。 #“《暂准进口公约》”乃“Convention on Temporary Admission”之译名。 第318章 第3条适用范围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本条例对以下成衣制品或就以下成衣制品并不适用─ (a)香港政府所出口的、或女皇陛下军队所出口或他人代其出口的; (b)属任何离开香港的船舶或飞机的储备品的一部分,并且是供该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 (c)正在离开香港的人所穿着或属其个人财物一部分的; (d)从香港寄出的邮包内所装载的(如邮包内的物品价值不高于$4000); (e)只包括成衣制品的样本,并清楚地注明为样本,而关长亦信纳该等样本乃为宣传上述成衣制品而拟作免费派发之用;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f)价值低于$1000,并只包括成衣制品的样本,而关长亦信纳该等样本乃拟用作宣传上述成衣制品的; (由1984年第4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g)只作展览之用而出口的,而关长亦信纳该等成衣制品拟于展览后送回香港;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h)根据及按照一项暂准进口证出口的; (i)属私人性质的馈赠,收受馈赠者不须或不会付款。 第318章 第4条制衣业训练局的设立 第II部 制衣业训练局 (1)现设立一个名为制衣业训练局的训练局,以该名称为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并可起诉与被起诉。 (2)训练局须设有法团印章,而加盖法团印章,须经任何2名委员签署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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