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第55条) [1976年7月1日] 1976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132AK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第132AK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 指任何国家内根据现行法例有权检验食品以及证明食品是否适宜供人食用的机关,而该机关当其时是已获监督为施行本规例而加以认可的;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肉类”(meat) 指动物的新鲜或冷藏屠体、肉、或其他可食用的部分,包括可食用的内脏及什脏,而该动物是衍生牛肉、羊肉、猪肉、小牛肉或羔羊肉兼且在屠宰前被畜养的;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车辆”(vehicle) 指用于或能够用于陆地上(不论在道路上或路轨上),并以任何方式拉曳、驱动或传送的运输或运送工具或其他活动器具;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官方证明书”(official certificate)─ (a)就肉类而言,指主管当局所发出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说明─ (i)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肉类是从在屠宰前后均经过检验的动物衍生,而且符合监督认为满意的标准;及 (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 (ii)在该等肉类的去脏或配制和包装过程中已采取一切预防危害公众生所需的措施;及(b)就家禽而言,指主管当局所发出的证明书,说明该证明书所关乎的家禽已经过检验以及断定为适宜供人食用,而且是在合乎生的情况下包装的;“来源国”(country of origin)─ (a)就野味或肉类而言,指被取去野味或肉类的动物被屠宰的国家;及(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b)就家禽而言,指家禽被屠宰或加工处理的国家;“航空转运货物”(air transhipment cargo) 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29号第5条) “家禽”(poultry) 指─ (a)受饲养的鸡、鸭、鹅或火鸡的新鲜或冷藏屠体;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b)上述屠体的新鲜或冷藏部分,但内脏除外;或 (c)(a)段所述或提述的禽鸟的新鲜或冷藏内脏,而该等内脏是可食用的;“野味”(game) 指动物的新鲜或冷藏屠体、肉或其他可食用的部分,包括可食用的内脏及什脏,但衍生肉类的动物除外;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动物”(animal) 指哺乳动物、爬虫、两栖动物及并不衍生家禽的禽鸟;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船只”(vessel) 包括各种在航海中用以载人或运载物品的船只,不论该船只是否由机械驱动,亦不论该船只是否被另一艘船只拖行或推行;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违禁肉类”(prohibited meat) 指附表内所指明的任何种类的肉类; “新鲜”(fresh) 就野味、肉类或家禽而言,指─ (a)没有经过防腐处理的野味、肉类或家禽;或 (b)已藉着冷冻方式加以防腐的野味、肉类或家禽;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监督”(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输入”(import) 指将任何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运入香港,或安排将任何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运入香港,但在过境运送途中的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除外; “输出”(export) 指将任何野味、肉类或家禽带出香港,或安排将任何野味、肉类或家禽带出香港,但在过境运送途中的野味、肉类或家禽除外;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机场货物转运区”(cargo transhipment area of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29号第5条) “转运证明书”(transhipment certificate) 就第4(4)条所指的转运的过程中于任何国家卸下的肉类或家禽而言,指一份证明书,而该份证明书─ (a)是由根据该国家的现行法例有权检验食品以及证明食品是否适宜供人食用的机关发出;及 (b)说明该等肉类或家禽是正当地输入该国家,而且在该国家停留期间并没有腐坏或变坏。 (1989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第132AK章 第3条主管当局的认可 (1)监督为施行本规例而对某主管当局作出的认可,须受监督所指明的条件规限,而监督亦可随时更改或撤销该项认可。 (2)关于监督认可任何主管当局的通告,须连同规限该项认可的条件在宪报刊登,而关于更改或撤销该项认可的通告,亦须在宪报刊登。 (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 第132AK章 第4条对输入某些肉类、肉类产品及家禽的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 (a)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况下输入肉类或家禽─ (i)没有官方证明书;及 (ii)凡已转运而没有转运证明书,但第(5)款所述情况则属例外;及(b)任何人不得输入野味或违禁肉类,不论是直接输入或转运,但如获得生主任书面准许并且在其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输入,则属例外。(2)如获得生主任书面准许,肉类或家禽可在其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输入而无须官方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