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第1102A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102A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02A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


  (第1102章第6条)
  
  [1962年5月25日]
  
  (本为1962年第16号附表)
  
  第1102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
  
  第1102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法团主席;
  
  “法团”(corpor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圣保罗书院校董会;
  
  “书院”(College) 指圣保罗书院;
  
  “规例”(regulations) 指由法团当其时的成员不时按照当其时实施的规例而批准的法团规例。
  
  第1102A章 第3条法团的组成
  
  (1)法团由以下的人组成─
  
  (a)当然成员如下─
  
  (i)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由他出任主席;
  
  (ii)当其时担任书院校长职位的人,由他出任法团秘书;
  
  (iii)当其时担任圣保罗书院同学会主席职位的人;
  
  (iv)书院所属牧区当其时的主任牧师;(b)指定成员如下─
  
  (i)2名由港澳教区议会或其常备委员会指定的人;
  
  (ii)3名由圣保罗书院同学会指定的人;
  
  (iii)1名由圣约翰学院院长及院士指定的人;
  
  (iv)4名中华圣公会的平信徒代表,由以下教堂各自指定一人─
  
  (I)圣约翰座堂;
  
  (II)圣保罗堂;
  
  (III)圣士提反堂;
  
  (IV)圣马利亚堂;及(c)增选成员如下─
  
  其他由法团不时增选的人,但人数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逾4名。(2)就第(1)款(b)及(c)段所述的指定而言,记录有关的人已获指定为法团成员的港澳教区议会或其常备委员会、圣保罗书院同学会、在圣约翰学院举行的院长及院士会议、所指明教堂的堂议会及法团各自的会议纪录文本,即为委任的充分证据。
  
  (3)法团成员(当然成员除外)如有以下情况,则须离任─
  
  (a)连续3次没有出席法团的会议;
  
  (b)没有法团许可而不再居于香港为期6个公历月;或
  
  (c)由获指定的日期起计一年届满,但有资格再获指定。
  
  (4)法团当其时的成员即使任期届满,仍须继续留任,直至委出其继任人为止。
  
  第1102A章 第4条法团的议事程序
  
  (1)法团每年须举行最少3次常会。
  
  (2)法团的特别会议可由主席随时召开,以及须应最少3名法团成员的要求而召开。
  
  (3)除非有最少6名法团成员亲自出席会议,且其中一人是港澳教区议会所指定的人或是主席,否则会议乃属无效。
  
  (4)法团的所有会议均须在香港举行,会议可在书院或法团同意的方便地点或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方便地点举行。
  
  (5)主席须主持每次会议,如主席不在,则由出席的人所互选产生的主席主持会议。
  
  (6)在每次会议上,作为法团秘书的校长须出任秘书。如校长不在,则由署理校长出任秘书,或会议可从出席的人当中委出秘书。
  
  (7)法团可藉由出席上述会议的成员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不时就法团的行政以及法团任何类型的处所及财产的管理订立和修订其酌情认为适宜订立和修订的规例:
  
  但除非事先获港澳教区议会或其常备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对第3、4、5或6条作出任何修订。
  
  (8)所有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均须由出席会议并愿意投票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会议的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9)法团每次会议的议事纪录,均须载入为记录该等议事纪录而备存的簿册内,并须于确认后由该次会议或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而该等议事纪录经如此载入簿册和签署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10)如属常会,则由法团秘书决定举行会议的日期,而他须在举行会议前最少7天向法团的每名成员送交通知。如属特别会议,则秘书于接到前述要求后,须同样地在举行会议前最少7天向法团的每名成员送交通知。
  
  第1102A章 第5条法团的职能
  
  法团的职能如下─
  
  (a)提供与保养所有所需的建筑物及土地、家具、设备及器具以供书院使用;
  
  (b)采取所有为筹集资金以及为继续书院及法团的工作和处理书院及法团的事务所需采取的措施;
  
  (c)就担任书院校长职位的合适候选人,向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作出推荐;
  
  (d)从其成员当中委出一名义务司库;
  
  (e)委任一名核数师以审计书院的帐目;
  
  (f)确认所有由校长作出的职员聘任,以及终止该等聘任;
  
  (g)厘定校长、教师、校务处职员、校工及任何其他受雇于书院的人的薪金及薪酬;
  
  (h)厘定学生须缴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标准;
  
  (i)就法团的程序及法团的管理订立规例,以及撤销和改动该等规例。
  
  第1102A章 第6条校长
  
  (1)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须根据法团的推荐,委任校长或终止校长的委任,而校长须为中华圣公会或属同教派教堂的成员。在校长暂时不在的期间,法团可委任一名署理校长,而署理校长在署理校长职位期间为法团的成员。如法团在校长职位悬空日期起计6个月内,未能向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推荐获该主教接受为书院校长的人,则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有全权委任校长以填补空缺。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