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崔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4月,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赵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后,姜某通过网络P图更改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使用假名“姜某某”与赵某交往,并确定网恋关系。交往期间,姜某虚构其是生鲜超市的老板,以超市装修、进货、找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办事、生病住院等虚假事由,先后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赵某人民币22余万元。姜某诈骗得手后便中断了与赵某的联系,并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态度以及未对被害人退赔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