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员工口头承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法官:该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近年来,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备受年轻人关注。一些网络平台提前布局,从在校大学生中物色“网红”“博主”人选,开...

  近年来,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备受年轻人关注。一些网络平台提前布局,从在校大学生中物色“网红”“博主”人选,开出优惠条件,吸引其加入,对他们进行培养、包装,“抢人大战”随时上演。而一些学生因轻信招聘公司的口头承诺与公司签订合同,在解约时却遭遇维权难题。今年6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员工口头承诺“三个月无责解约”

  在校大学生宋某平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搞笑段子、电影解说等作品,个人账号拥有粉丝4000多人。去年7月,杭州某文化公司找到宋某,称看中他的“网红潜力”,想签下他做视频博主。

  当时,宋某还在校读书,由于平常课程较多,对于是否要成为专职“博主”他并不是很确定,面对该文化公司的签约要求,宋某犹豫不决。

  “你可以三个月无责解约,平台账号归还你。”该文化公司的员工胡某告诉他,“这是我们公司的独有优势。”这样的签约条件和解约自由度吸引了宋某,双方继续洽谈后最终达成合作意向。

  2021年7月27日,双方正式签订《红人经纪合同》时,宋某却发现,该合同中并没有写明“三个月无责解约”的条款。对此,胡某解释说:“经纪合同一般没有这种条款,仅我们公司有,但不写在合同里。”

  为了打消宋某的疑虑,胡某还给他发了几个公司无责解约的案例。“胡某还承诺,三个月无责解约期内投入的运营费用、人力成本都由公司承担,如果大家合作不愉快,谁也不耽误谁,可以立即解约。”宋某表示,胡某的多次承诺让他不再犹豫。与该文化公司签订《红人经纪合同》后,双方正式开始包括视频内容创意、拍摄、剪辑包装、上传视频等在内的一系列运营操作。

  “免责期”内解约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1个多月后,因为课业太多,实在无法兼顾视频账号运营的宋某提出了单方解约。此时,该文化公司称,公司未承诺过三个月无责解约;若要解约,宋某需支付公司投入金额的双倍违约金1.7万余元,其平台账号也要归公司所有。宋某则认为,自己入职1个月,还在三个月“免责期”内,为何突然变成了违约方,还要承担“巨额”赔偿金,这让他无法接受。

  双方反复协商、交涉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宋某将该文化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返还平台账号的运营管理权。

  该文化公司则提起反诉,称公司在合作期间尽心为宋某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宋某的账号涨粉1.4万人,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合同中并无“三个月无责解约”的约定,宋某擅自提出单方解约系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服务费3万元。

  法院认定员工承诺对公司发生效力

  公司员工胡某是否有资格代表公司,他作出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022年6月20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作出的承诺系职务行为,对文化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春兰表示,胡某的“三个月无责解约”等相关承诺,是影响宋某决定签约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作为文化公司的签约员工,胡某代表公司发掘‘网红’、进行意向磋商,在合同签订前后,其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宋某作出‘三个月内无责解约,账号还你’的承诺属于其签约职权范围。”李春兰说,胡某作出的承诺对文化公司发生效力。

  此外,宋某对于胡某提出的“三个月无责解约”承诺进行过多次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即便胡某作出的承诺超出公司职权范围限制,该文化公司对胡某签约职权范围的限制亦不得对抗宋某。”李春兰说,在得到胡某合理解释以及看到其展示的以往“网红”无责解约的成功案例后,宋某才予以签约,属于文化公司和胡某之间的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院在审理中强调,该文化公司作为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合同关系主体,对诚信的坚守应高于普通人,更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履行承诺。

  萧山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确认解除宋某与文化公司签订的《红人经纪合同》;文化公司返还宋某抖音账号运营管理权。驳回文化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勿信口头承诺

  李春兰表示,职务行为与企业职工的身份有关,当行为人与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具有职务关系(劳动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名义作出的行为,一般视为职务行为。

  本案中,胡某是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与宋某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此时胡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其后果由所代表的公司承担。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一些文化公司具有借鉴意义,招聘方不应该在签约时一边“求贤”,一边“轻诺”,抢人才不如吸引人才,空口许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作为公司也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万不可纵容默许员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每年的六七月份正是高校毕业生的择业期,李春兰提醒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合同时要严谨、理性,尤其是那些会影响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应要求对方写入合同或取得对方官方认可凭证,不能轻信口头承诺,以免产生纠纷时造成维权困难。(□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萧法)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