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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木喷药致蜂群死亡 责任人承担6.5万元赔偿金

  基本案情:蜜蜂死亡 作业单位被起诉   原告曹某系某村村民,以养蜂卖蜂蜜为业。2021年6月间,原告发现31群蜜蜂陆续大量集中死亡,原...

  基本案情:蜜蜂死亡 作业单位被起诉

  原告曹某系某村村民,以养蜂卖蜂蜜为业。2021年6月间,原告发现31群蜜蜂陆续大量集中死亡,原告以在路边喷药致蜜蜂死亡为由,将作业单位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04315元。

  原告曹某诉称,其常年在其承包地内道路旁边设置养蜂场地。2021年6月1日上午,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向曹某所在村委会申请喷药的情况下,对田间路边的杨树进行防虫喷药作业。在经过曹某在路边放置的蜂箱时,未能停止喷洒农药,致使药液直接飘落在曹某的蜂箱之上,造成31群蜜蜂先后死亡,损失巨大。

  法院裁判

  本案审理期间,曹某称,蜜蜂大量死亡时正值花期,本是蜜蜂采蜜的最佳时期,蜂蜜产出较高且质量较好,平时自己售卖,价格也比市场价高出许多。此次蜜蜂的死亡,使自己一年的收益化为泡影,苦不堪言。曹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蜜蜂损失、蜂蜜损失、蜂王浆损失、蜂花粉损失、蜂箱损失等共计104315元。

  被告作业单位辩称,为林木喷药行为系委托某公司具体负责,属于正当的病虫害防治事项,蜜蜂死亡与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工蜂寿命为40—50天,如果5月份开始采蜜,6月份是蜜蜂的正常自然死亡,故不同意赔偿。

  在充分了解事实经过、具体损失情况后,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作业单位同意赔偿养蜂人曹某6.5万元,并即时履行。

  法官释法:在养蜂场附近喷洒农药前应尽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喷药作业单位在对道路周边的林木喷洒对蜜蜂有严重杀伤效果的农药时,应当提前了解周边农业生产情况,并告知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殖户。如果相关作业人既未了解相关事实,更未尽到该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从而导致养殖户蜜蜂大量死亡的,应当认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蜂群因农药致死后,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因蜜蜂死亡所受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首先,蜜蜂能够通过制造花蜜创造价值,人工养殖的蜜蜂不宜认定为普通的财产,而属于生产工具的范畴,能够产出更大的价值。因此,对于生产工具的毁损,除应当赔偿生产工具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赔偿因此可能丧失的生产经营收益。其次,一般情况下,可以依据正常年景蜜蜂生产蜂蜜、王浆、花粉、蜂胶等蜂产品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比如蜂业协会)进行评估鉴定。虽然蜂业协会不属于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但蜂业协会作为管理养蜂业与蜂产品生产销售的专业社会团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由其参考养蜂行业收入实际情况就蜜蜂死亡造成的损失作出评估。

  最后,尤应值得注意的是,《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故此,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喷洒农药前,因未尽到通知义务而导致蜜蜂死亡造成养殖户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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