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犯诈骗罪的被告人揭某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揭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其有能力帮助学生办理择校入学事宜,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2021年7月,被害人张某得知其一亲戚的小孩想去宜春市某中学读书,遂询问被告人揭某能否办理。被告人揭某答复可以办理,但是需要6000元办理费,随后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揭某5000元。
2021年8月,被害人张某得知其一亲戚的小孩想转到宜春市某小学读书,遂询问被告人揭某能否办理。被告人揭某答复可以办理,但是需要6000元办理费,随后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揭某5800元。
被告人揭某收到被害人张某10800元后,并未用于办理相关择校事宜,而是将其挥霍一空。另查明,被告人揭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1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