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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出售智力残疾哥哥的房屋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被监护人的拆迁安置房,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生效?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房屋该如何...

  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被监护人的拆迁安置房,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生效?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房屋该如何追回?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妹妹私自出售两位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其中4套房屋。

  私自出售哥哥的安置房

  家住杭州市的李甲、李乙是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

  2011年5月,经其母亲申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两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

  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及二人父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原来,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当时为两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当地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且李丙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李甲、李乙兄弟俩生活无着,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

  两位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拱墅区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被其他法院查封。

  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本案的审理法官、拱墅区人民法院半山法庭庭长陈颖浚表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陈颖浚说。

  拱墅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合同不生效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区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及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区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监护人,本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却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李丙与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要求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因此,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买受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区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另外3套房屋。

  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具有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陈颖浚说。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安置给二人的6套房屋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法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作为两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陈颖浚表示,本案是拱墅区法院第一起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独立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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