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海艳)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男子将自身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男子因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彭某为了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依然将其名下的3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查,家住哈尔滨公安局道里区的居民被害人马某因被兼职刷单诈骗16000元,其中3000元于2021年3月29日汇入彭某名下银行账户。经统计从3月12日开户至3月3月31日,彭某该账户共接收资金三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3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