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延长职业生涯,退而不休、发挥余热,从事各种职业丰富生活,然而一些退休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引发社会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否获赔误工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侵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但如果受害人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损失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1年1月,退休人员朱某骑电动车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属于十级伤残,建议其护理期为90天。
吴某的小轿车在杭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50万元,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朱某虽已年过6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2017年退休后在一家服务公司当保安,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每月有固定收入3000元。
然而,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朱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修理费等费用,对其误工费不予赔偿。双方就是否赔偿误工费用未能达成协议,朱某将吴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朱某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赔偿。2021年3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朱某已到退休年龄,且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未能显示其收入为退休后的工资收入,故不予认可误工费。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劳务协议、工资表、个人交易明细等可以看出,上诉人因发生本案中交通事故,自2021年2月开始就没有收到工资,误工费系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支持。同时,综合朱某劳务协议上载明的工资金额、工资单上的工资金额以及银行流水中交易明细,法院酌定其每月收入3000元。结合司法鉴定,朱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为宜,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9000元。
无独有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中亦有相似裁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
2017年,北京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高某驾驶车辆与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
高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起诉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已逾60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判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韦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判定误工费的依据。”韦薇认为,该司法解释已经阐述误工费属受害人的客观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因此,法院不能机械地以退休年龄为界,判定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是否成立。(□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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