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琦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草场修复近日通过验收。
韩某琦系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居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2003年至2013年间,韩某琦4次从同乡牧民那里承包围栏草场993亩。草场承包方式均为草场经营权一次性转让,承包期限均截至2046年12月底。合同均约定草场只用于牧业生产,韩某琦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可在围栏内放牧、打草,并享受国家各项草场优惠政策及补贴。
韩某琦承包后,未按照草场流转承包合同约定使用草场,擅自将其中大部分草场用于种植小麦、油菜等农作物。2015年4月17日,昭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非法开垦草场植被恢复方案通知,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与韩某琦签订了《开垦草场恢复种草责任合同》,合同要求韩某琦分阶段进行草原恢复治理,至2017年合同期限止。恢复种草责任期限届满后,韩某琦仍然承包围栏草场种植小麦等农作物达663亩,持续享受着国家给予的草场补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草场等级为二等二级,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价值共计98124元,2017年种作物效益价值487661.69元。2018年7月,韩某琦退缴占用草场种植农作物违法所得487661.69元。
昭苏法院认为,韩某琦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有关部门通知限期恢复草场植被后,仍然继续改变承包的663亩草场土地用途种植农作物,造成草场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责任。
据此,昭苏法院作出判决,以韩某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2128.68元。判令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涉案663亩草场继续种植农作物。按照昭苏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草原环境修复方案修复草场。期满后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韩某琦按每亩148元的价格承担草场修复费用。
一审判决后,韩某琦未上诉,判决生效。韩某琦履行判决积极修复涉案草场,当前已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修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