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间,被告人江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店门,先后闯入宜春城区5家商品店窃取店中收银台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840余元。
经查,2021年8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江某至袁州区鼓楼路某奶茶店窃取收银台内现金300元。
2021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某至袁州区中山中路某商场一奶茶店窃取收银台内现金300余元。
2021年8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某至袁州区鼓楼路某炸鸡店窃取收银台内现金500元。
2021年8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某至袁州区东方大道某女装店窃取收银台内现金240元。
2021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某至袁州区鼓楼路某小超市窃取收银台内现金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全部退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17年8月1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全部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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