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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袁州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案 四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有期徒刑三...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邓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初刑满释放后,一直无所事事,其通过王某某(未成年人,另处理)介绍认识郭某某,得知郭某某会盗窃,遂产生指使他人盗窃并在事后参与分赃牟利的想法。2021年9月底,李某某便指使郭某某盗窃一次,并从中分赃获利。后因郭某某认为一人盗窃风险大,不愿独自一人盗窃,李某某遂产生纠集人员组成盗窃团伙实施盗窃的想法,于2021年9月底联系在外地务工的被告人钟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带其发财”为由教唆钟某某回宜春实施盗窃。2021年10月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车费将钟某某接回宜春。此后,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钟某某三人逐步形成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盗窃团伙,其中李某某利用其在乡镇打架斗狠的社会名气,组织、纠集、指使、授意郭某某、钟某某二人实施盗窃,并提供作案经费及工具、参与分赃,且在郭某某、钟某某二人盗窃不力或隐匿赃物时威胁、殴打该二人;郭某某、钟某某二人则在李某某的组织及授意下或单独或共同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该盗窃团伙在乡镇街道及周边村落频繁实施盗窃,至案发时止,共计盗窃13起(未遂4起)。作案方式有入户盗窃、撬盗车内财物、撬盗商店等,涉案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506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纠集、组织、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实施入户盗窃、撬盗车内、商店财物共计13次,未遂4次,涉案价值5066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11次,未遂3次,涉案价值4735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3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入户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彭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中被告人邓某某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928元;被告人彭某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788元;被告人邓某某、彭某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郭某某、邓某某、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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