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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套现?男子为还高利贷想歪招

  于某借了高利贷却无力偿还,走投无路的他想出了一个歪点子——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新债还旧债。逃匿4年后,于某最终在北京...

  于某借了高利贷却无力偿还,走投无路的他想出了一个歪点子——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新债还旧债。逃匿4年后,于某最终在北京市西城区落网,并因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经过了逃匿期间无处不在的巨大压力和良心的谴责,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称将积极改造,改过自新。

  铤而走险抵押租赁车辆

  2016年,43岁的于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此前借的高利贷要到期了。于某的手机常常收到催债乃至逼债的短信和电话,追债的人找上他的家门、单位,甚至骚扰他的同事和家人。单位不堪其扰,将于某开除,饱受骚扰的家人也与于某争吵不断,于某的生活因债务变得一团糟。

  在催债人的步步紧逼下,一个歪点子突然出现在于某的脑海中:现在的汽车租赁行业这么发达,借贷审核也许有漏洞,将租来的汽车抵押出去,不就解了当下的燃眉之急吗?

  没过多久,于某就盯上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于某和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来了一辆价值近30万元的奥迪A6轿车,该车行驶证上显示的车主是一位姓彭的女士。车一到手,于某马上找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将该车作为担保,要求借款18万元。由于没有办法提供所有权凭证,于某编造说这辆车的车主是自己的妻子,自己着急用钱需要抵押车辆,但不想被妻子知道。这辆车只抵押1个月时间,资金周转开马上赎回,希望业务员可以通融一下。业务员相信了于某的话,收下了车,并向于某转款18万元。一拿到转款,于某马上偿还了高利贷债务,迅速换掉手机号码,然后逃之夭夭。

  租赁期过后,租赁公司发现于某还没归还车辆,通过车上的定位系统确定了汽车位置后直接将车开走。投资担保公司随后发现担保车辆丢失,联系于某无果,遂向警方报案。逃匿4年后,于某于2020年9月被抓获归案。逃匿的过程中,担心被抓获的恐惧、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良心的谴责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于某。归案后,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配合调查,认罪认罚。

  逃匿四年终获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于某收受租赁公司车辆后将其抵押并逃匿的行为,属于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涉案汽车的价值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于某租赁汽车是用于担保,但其企图将租赁物当作自己的财产抵押的行为也满足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作出后,于某当庭表示,自己当时抱着侥幸心理做出了犯罪行为,现在非常自责后悔。他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会上诉,并将在监狱好好改造,改过自新。

  取财须有道勿存侥幸心

  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难免遇到,但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获取资金,心存侥幸违法犯罪去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是把自己推向无尽的深渊。

  首先,取财的渠道应当合法正当。本案中,于某的犯罪行为始于不堪高利贷催债之扰。高利贷等非法借贷渠道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因而为了收回贷款和利息,放贷人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催债,如电话短信骚扰乃至恐吓、骚扰亲友及其他与借款人有社会关系的人。这些行为会影响借款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关系,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借款人有可能在巨大的压力下做出不理智的选择。因此,在需要通过借贷进行融资时,务必要选择银行等有资质的贷款单位,签订正规的借贷合同,并保护好个人信息。

  其次,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财物。本案中,于某出于侥幸心理,通过租赁方式骗取财物用于还款,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在还款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即使无法还款,也应当通知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最后,消费与借贷均需要量入为出,结合自身收入和还款能力进行。借贷人自身的财产和收入是还款的主要来源,借来的钱不是凭空产生的,终究需要用自己的收入和财产归还。如果借款数额过大,超出了偿还能力,实际上是透支了未来的收入,即使不会面临于某那样的催债逼债,也会导致出借方和贷款方之间的纠纷,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因此,作出贷款决定应谨慎,确定贷款金额前,应当对自己的收入水平、收入稳定性进行客观、审慎的评估,确保自己可以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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