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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发布含北京冬奥标识的视频?小心侵权

  北京2022冬奥会即将拉开帷幕,全世界目光都聚焦“双奥之城”。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

  北京2022冬奥会即将拉开帷幕,全世界目光都聚焦“双奥之城”。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最终被罚30万。本届冬奥会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谁是权利人?保护方式有什么?北京朝阳法院结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一作答。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已满20年

  据介绍,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是奥运会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等申办文件的重要内容。奥林匹克标志不但有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标志的使用许可更是成为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国务院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为我国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在北京成功申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后,为适应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完善了确定和许可程序、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加大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等等。修订后的《奥林匹克保护条例》于2018年7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冬奥会已公告60多件奥林匹克标志

  北京朝阳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哈笑棣介绍,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名称、标志、徽记、格言、旗帜、会歌、吉祥物、火炬造型、口号等多种类型。

  北京2022冬奥会已经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共63件,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北京2022”“BEIJING 2022 OLYMPIC WINTER GAMES”等等。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财产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主办国奥委会及奥组委会在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后可设计标志、徽记、吉祥物等。

  2018年7月31日,北京冬奥组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首批奥林匹克标志申请。北京冬奥组委会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享有的权利,根据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这些行为被《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禁止

  哈笑棣解释,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在“某公司侵犯 ‘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中,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

  (一)著作权。部分奥林匹克标志具有作品的属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017年12月15日,北京冬奥组委会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了“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等奥林匹克标志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在本次北京冬奥会的筹办、举办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传播载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标志将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著作权。

  (二)商标权。自2014年北京冬奥会进行筹备时起,北京冬奥组委会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形象、口号、相关中英文名称等在内的2000余件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第1到45类所有商品与服务项目。2021年5月,包括“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冰墩墩”“雪容融”等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获得商标注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如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将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三)专利权。在北京冬奥会会徽及吉祥物公布的同时,北京冬奥组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包括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在内的相关形象等8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些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包括会徽、吉祥物形象、火炬等。随着奥林匹克标志表现形式的扩展,权利人可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种类也日趋多样,通常包括:标贴、标牌、图形用户界面(GUI)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将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在部分市场经营行为中会存在利用奥林匹克标志“搭便车”的隐性营销行为。该类行为并不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是通过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使公众误以为其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进行规制的条款,该类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迎接冬奥,法治同行。让我们一起携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抵制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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