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开发的“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可以实时将网络作品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有公司发律师函提出,该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对相关网络作品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案认为,转码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存储复制作品内容,用户触发转码并获得转码内容后,不能被其他用户同时利用或者再次利用,二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听书神器”APP不构成侵权。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科大讯飞发送《关于“听书神器”手机端应用软件侵权事宜》的律师函,称其开发的安卓手机端应用软件“听书神器”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大讯飞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主动与玄霆公司展开交涉,并与玄霆公司委托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方坚称科大讯飞侵犯了其85部小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要求科大讯飞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科大讯飞认为,“听书神器”APP并不侵犯玄霆公司的著作权,但是,玄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科大讯飞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导致科大讯飞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给科大讯飞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障碍,正当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科大讯飞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确认“听书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著作权;玄霆公司为科大讯飞消除影响,撤回律师函。
玄霆公司辩称,其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文字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小说由知名网文作家创作,经作者转让,其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其经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的文字在线浏览,大部分章节是VIP会员付费章节。科大讯飞经营的“听书神器”APP是一款有声读物软件,其选择性地向用户推荐的小说阅读站点,并非百度自然搜索结果,而是科大讯飞的有意选择。该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听书神器”APP复制第三方网站中的小说文字,并将其复制为语音,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还提供小说文字和音频的下载,该行为侵害了玄霆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公证书载明,用户在浏览涉案网页小说内容后将网页加入“书架”,关闭网络并关闭“听书神器”APP(关闭后缓存清除),再次进入“听书神器”APP手机客户端并打开“书架”,此时无法获取涉案作品网页信息;用户使用“听书神器”中的“阅读器”功能的缓存内容经过用户清除软件的缓存后即被删除。案涉作品由某网站提供,玄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科大讯飞服务器获取了作品内容,也未能举证证明“听书神器”APP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固定。因此,加入书架功能仅为链接收藏夹功能,证明涉案作品并未存储于“听书神器”APP服务器端。“全网搜书”功能仅是对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呈现,其搜索结果中的链接均由百度提供。“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实时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由于语音合成后的“缓存”在用户关闭APP(清除缓存)后即可删除,且原文链接断开后,“听书神器”APP无法访问,故“听书神器”APP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科大讯飞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玄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听书神器”APP为用户接触侵权作品提供了便利,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等为由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固定作品内容,而是根据用户的请求在用户端实施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语音,缓存于手机客户端,玄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在其服务器复制侵权作品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其他用户传播。而转码与语音合成技术是数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便终端用户通过多方位的视觉、听觉体验来感受传统文本所没有的冲击盛宴。玄霆公司虽指称科大讯飞存在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公司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因此,玄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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