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判处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8日,该公司主营小额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由该公司业务员寻找有合作意向的商户签订《个人消费分期业务推广合作协议》,贷款资金则由深圳某保理有限公司提供。
2017年5月至2019年初,彭某(已判刑)担任深圳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某与陈某(已判刑)、袁某(已判刑)担任副经理期间,为提高业绩、“扭转”亏损,共同决议做“套现”业务,即雇佣业务员,串通商户、买家,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和分期贷款合同,骗取公司贷款,取得贷款后留下1至4期还款资金,剩余资金被该公司经理、业务员、商户、买家瓜分。彭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共计诈骗538276元,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市区手机、电脑市场“套现”业务,共计诈骗239839元。
2021年6月25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李某退赔1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了部分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