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被狗咬伤,在无法查明狗主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费用。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2174.16元。
张某和8岁的儿子小张是淮南市八公山区某小区的住户。淮南市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1年6月22日中午11时左右,小张放学回家时突然被从楼道口窜出来的狗咬伤,狗随后逃窜不知去向。小张的父母报警后将小张送至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儿子被狗咬伤,系物业公司疏于对小区的管理,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遂以小张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小张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者提出索赔请求,同时物业公司也没有对小张进行特殊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淮南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方,疏于防范,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导致小张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被狗咬伤。作为管理人,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而这种疏漏与小张受伤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物业公司已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原告母亲带原告放学回家经过楼道符合小区居民的正常行为法则,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