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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违约无车可供被判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刘凌雄)买车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经销商无车可供,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买...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刘凌雄)买车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经销商无车可供,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经销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订购车辆,原告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经销商当庭赔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1.2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结清。

  2021年7月,原告秦某与被告某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订购本田汽车一辆,售价107800元,并对购车的具体车型、配置、交付时间及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还约定,购车时消费者需5000元作为定金,如消费者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则定金不予返还;如商家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则定金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秦某向被告某经销商支付定金5000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交付所购车辆。然而,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先是答应9月份交车,后又承诺10月国庆交车,之后表示无车可供。原告秦某多次交涉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向双方释明,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现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5000元系“定金”,而不是“订金”,被告酿成本案诉讼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并酌情赔偿原告秦某其他损失。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经销商知悉了法律规定,最终当庭赔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1.2万元,同时双方解除购车合同。至此,该案成功化解,双方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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