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芳 张运波)12月28日,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长宁县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罗某某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72500元。因被告罗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原告李某某向长宁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首执案件以中止执行的方式结案。后该案恢复执行,双方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执行和解结案。
然而,被执行人罗某某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该案于2021年6月恢复执行。长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后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长宁县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和微信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罚款决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再次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一年前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罗某某逾期未报告财产状况。另查证,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9年1月借款给楚某某17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了所有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该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