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从报告中,记者得以窥见“案件范围全覆盖、罪名适用无禁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的“北京经验”。其中,对重罪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是一个“亮点”。
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主要负责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案件)为例,自2016年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该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循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级有关各项要求和部署,共对近400名犯罪嫌疑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命案能否适用
2018年9月,武某酒后因琐事与女友发生争执,持刀刺向女友,致女友死亡。武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案事实和证据,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认真对比类案判决后,北京市检二分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认可。武某收到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也未提出异议,案结事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武某故意杀人案是其中唯一一例重罪案件。
“认罪认罚无禁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平等权利保障的法治要求。”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王志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者法定刑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平等享有因认罪认罚而获得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的权利。
重罪案件,尤其是命案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案件,历来都是我国刑事政策严厉打击的对象,且在命案中还要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诉求、权利保障和社会影响,因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尤为审慎。“对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引起社会强烈愤慨、从宽处罚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能从宽处罚。”参与办理2017年北京西单大悦城故意杀人案的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蕾说道。
王蕾介绍,发生在西单大悦城的朱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为报复社会而精心谋划的严重暴力犯罪。朱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该商城多处先后持铁棍、尖刀对餐饮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击打、追砍、刺击,造成1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朱某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行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到案后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是对其从宽处罚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也容易引起较大负面效果,故依法不予从宽处理。”
攻守同盟怎么破
“涉众型犯罪组织严密,犯罪分子事先做足‘预案’,传授应对审讯的‘话术’,订立稳固的攻守同盟,案件办理难度很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办案方法。”有着多年涉众型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的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郭俐提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感触颇深,“史某等43人诈骗案是我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攻守同盟、最大限度释放司法红利的典型案件。”
史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先后成立多家拍卖公司,谎称公司能够将粮票、油票等各种“收藏品”在境外免费高价拍卖,并以免费进行鉴定和包装为由,诱骗被害人携带“收藏品”到公司面谈,然后展开一系列的“套路”:公司的“设计师”会对被害人带来的“收藏品”进行拍照,设计拍卖品图册;“鉴定师”会现场鉴定和评估价格,谎称被害人的“收藏品”极具市场价值,保守估价为几十万元;业务员虚构公司曾在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高价拍卖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又要求被害人购买价值5000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公司“藏品”成为会员,并称只有成为会员才能够享受境外免费拍卖服务;对已经成为会员的被害人,则划分会员等级,以公司对不同等级的会员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拍卖成功后收取的佣金有不同优惠为由,再次诱骗被害人购买更多的公司“藏品”,购买“藏品”的金额越大,会员等级就越高,享受的优惠也越多。史某等人通过这种手段共骗得3000余万元,460余名被害人大部分是老年人,有的已是耄耋之龄,有的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悲愤离世。
“我们审查时发现,43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在25岁以下,为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最小的参与犯罪时刚满18岁,对他们一律重处不利于教育挽救,因此我们想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真诚认罪悔罪的从宽处罚。”同为该案承办人的检察官王晋介绍说,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该案犯罪数额巨大,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很重,存在畏罪和侥幸心理,认罪认罚工作开展难度很大。于是,办案组经过充分研判后,第一时间全面进行政策宣讲,以犯罪数额较少、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突破口,对其中积极认罪认罚的14名犯罪嫌疑人及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1名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并公开宣告。
“该案提起公诉时,被起诉的28名犯罪嫌疑人中尚有16人未认罪,其中包含所有主犯及大部分罪行较重人员。”王晋介绍,针对这种情况,办案组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拟定灵活的示证策略,重点详细出示不认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疑点进行解释说明,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疑虑及侥幸心理。最终,在正式庭审之前实现了全员认罪认罚,特别是三名主犯不仅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而且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在逃主犯牟某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北京市检二分院除对1人存疑不诉外,对42名犯罪嫌疑人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被相对不起诉的14人均未提出申诉,被判处实刑的28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及时生效,庭审时长从原计划的三天缩短为7个小时。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赔退赃数百万元,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最后,被检举揭发的幕后黑手和诈骗赃款的最大获益人牟某已于2019年12月24日被追捕到案,案件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近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要罚当其罪
“石某甲被抓啦!”某天,北京市丰台区辛庄村村民奔走相告。而村民口中的石某甲,不是别人,正是该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
村主任被抓,村民为何奔走相告?这与石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有关。
2010年至2013年,石某甲通过贿选等方式获得了辛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后安插其子石某乙进入村委会并担任村支部委员职务。此后,父子俩陆续安插亲信进入村委会,把持基层政权,通过贪污、受贿、控制集体土地流转、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聚敛巨额财富。
石某甲在村里违规修建了一处占地20余亩、建筑面积1万余平方米的豪宅。如同宫殿般的豪宅内存放着700余万元现金和重达30余公斤的金条,衣帽间内奢侈品琳琅满目,高档烟酒塞满库房,KTV、游泳池等娱乐健身设施应有尽有。
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同时,石某甲等人还打击报复对其不满的村民,采取封堵、断电等方式强迫村内企业退出经营、交付土地,借控制农村拆迁之机大肆侵吞国家公款,甚至聚众冲击人民政府、殴打执勤哨兵,气焰十分嚣张。
2020年9月,经北京市检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无期徒刑、石某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
专案组成员郭俐告诉记者,21名犯罪嫌疑人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抗情绪严重,均否认自己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经过我们持续、全流程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有12人于起诉或庭审前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北京市检二分院第一检察部承担了大量的黑恶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主管相关工作的该院副检察长李华告诉记者,经过教育转化认罪认罚工作,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到有效的分化瓦解作用,特别是对案件中的主犯起到震慑作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案件宣判后均服判未上诉,“有被告人经教育转化认罪认罚,还于庭审前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了黑社会组织领导者石某乙在其处隐匿巨额赃款的事实,检察机关经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回赃款1300余万元。”
对于人数众多、层级明确的组织型犯罪,应该如何开展教育转化?同为办案组成员的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董丽娟指出:一方面,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向犯罪嫌疑人详尽解释分析案情、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另一方面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其家属传达希望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家庭的愿望,同时积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教育转化,明确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获得宽大处理的最好方式。最终,截至正式开庭前,该案12名积极参加者中有6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他7名一般参加者中有6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优秀典型案件。
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北京市检二分院立足自身定位,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认真探索、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范,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并专门组建案件质量评查队伍,创新探索“赔偿承诺书”“退赃退赔承诺书”等工作方法,稳健扩容典型案例库并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出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重罪案件为视角》一书,为丰富重罪领域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北京方案”贡献了检察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度契合司法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玉鲲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时指出,“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戾气。二分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服务保障首都工作大局,继续主动作为,增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更高质量、更优适用快速发展。”